国际结算中各种付款方式比较
时间: 2010-08-02

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数量、品种、金额等都在不断扩大,传统“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早已不能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需求,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

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

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大致上来说,当前中、小企业运用最多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汇款”(约占整个国际贸易量的六成以上,目前仍呈上升趋势)。采用汇款结算方式的利弊是显而易见的,在这里仅就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需求,量体裁衣。

一、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

汇款的另一种结算方式“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即“前T/T”,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具体的做法是,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往往是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因此,(1)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2)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少付款,甚至不付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定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定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检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我在绍兴柯桥工作的时候,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实例,某印尼客商到绍兴欲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要求采用“后T/T”的支付方法,条件是,他在签订合约时只能预付10%(即8万美元)的定金,同时,预购80万美元的纺织品面料-----应该说这是一张数额不小的订单。可是对方只能预付10%的订金,此举令不少厂商举棋不定。有一个业务员这样说,我是第一次与这个客户做生意,对方只付10%的订金,数量金额又这么大,风险程度太高,那敢下单。还有一个老板说,我是首次与他做买卖,也算“交个朋友”,只要他肯付三成的订金,我就可以接这个单子了。

但是,对方咬定只能付一成的“预付款”,并且已经一连走了数家厂商,都没有达成协议。此时,有一个学员就跑来问:“这样的订单可不可以签,风险到底有大?”

回答是:“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仅就刚才所说的条件,这个订单还是可以接的。问题是如何操作,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我们可以将这个交易分析一下,对方要订八十万美元的货,只能付一成订金,也就是说,只预付八万美元货款,却要购八十万美元的货。如果价格条件好,要促成这项交易的顺利完成。那么,对于出口商来说,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的方法,来降低风险。即,第一批先出十多万美元价值的货,在第一批货物的货款收妥后,再发运第二批货;第三批的发货,视第二批的收汇情况而定。这样一来,对方实际上等于预付了70%以上的货款,那么,此订单为什么不可以接呢?

“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二、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二种。

“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小。

“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由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是有一定保障的,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就可以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于“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得多。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来源:阿里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