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并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公告内容附后)。
针对该《公告》实施过程中可能对进出口快件通关带来的影响,海关总署对此公告作出如下解读:
1.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提供中国境内收、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作为代理人进行申报。
2.由于取消了进口件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商品编码(HS)计算关税。因此,完税价格在400元人民币以下的进口快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取消出口快件50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的规定,在申报时,应填写品名、规格型号、商品编码、数量和计量单位等申报项目,以便于海关归类、审价。
4.对企业申报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将严格审核并实施100%开箱查验。
5.考虑到《公告》实施后海关的新要求,进出口快件货物的通关将可能有一定延误。
据此,新规定对进出口快件业务相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进出口收发货人尽快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委托具备海关进出口代理资质的代理人代理收发进出口快件。
2.请提供进出口快件的商品编码(HS),或联系境内外收、发货人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以协助我们完成进出口商品HS归类工作。
3.严格遵守海关的规范申报原则,确保提供清晰的进出口快件品名,准确申报。
关于《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的疑问与解答。
问:海关33号公告对快件行业的有什么影响?
答:所有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原进口KJ2和KJ3,和出口KJ2货品)都必须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申报,需提供海关注册十位编码,海关商品HS编码,和《代理报关委托书》。
进口KJ2都需采取类似KJ3的申报模式,照章纳税(除符合“无商业价值货样和广告品”严格定义的货品);如涉及许可证,则需要办理许可证后进行正式申报。
问: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10年7月1日
问:什么是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答:货样、广告品指的是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广告品是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问:什么是进出口经营权?
答:中国企业要直接从事对外经贸活动,需要向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才有权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经营权是在商务部备案登记,详情可查询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可以进口或出口货样、广告品?
答: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商品目录内进出口的商品,海关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验放。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应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有意愿代为办理进出口手续的企业进行办理。
禁止假借货样和广告品的名义,非法进出口货物和个人物品。
问:进出口货样、广告品需申领许可证件的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需许可证的货品应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后进行申报。
比如说,进口的货样、广告品是旧机电产品或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按程序办理有关许可证审批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问:哪些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可准予免税?哪些需征税?
答: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海关按照货样广告品的特质作为审核依据,如没有具体用途、没有使用价值、不含贵重材料、有不可磨灭的标记、每种类只有1件、不涉及许可证;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无商业价值货样广告品.
所有货样、广告品,不论价值大小,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照章征税。
问:如何判断货样和广告品有无商业价值?
答:海关按照货样广告品的特质作为审核依据,如没有具体用途、没有使用价值、不含贵重材料、有不可磨灭的标记、每种类只有1件、不涉及许可证;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无商业价值货样广告品.
问:什么是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答: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指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就是说除了国家规定由海关征收的关税外,其他如增值税、消费税都是税务机关征收,海关只是代为征收而已。
问:什么是HS编码?
答:HS编码即海关编码,为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现名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客户可以到商品归类咨询网查询(www.hscode.net)。
问:客户到哪里可以购买《代理报关委托书》?
答:进出口申报时,除文件类,现必须提交在海关登记注册的进出口发货人与快件运营人签订的《代理报关委托书》。“中国报关协会和中国价格协会监督印制了规范格式的《代理报关委托书》,交由各地报关协会有偿提供。其他地区的客户可直接向当地海关或报关协会购买。
问:进口低价值(KJ2)快件可以按一般贸易重新报关吗?
答:不可以。根据海关规定,这部分的货物属于货样广告品范畴,不适用一般贸易的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
2010-05-25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总署公告〔2010〕3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5-25
【生效日期】2010-7-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中国通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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