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析开展进境检测、维修业务相关难题
时间: 2009-05-04

一、管理现状

目前上海关区内,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加工贸易方式从事进境维修业务。但相关企业对此项业务的开展有一定的需求。企业面临的主要瓶颈就是税收和保证金,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1.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口径不统一。对从事维修、检测复出口业务,部分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海关引导有关企业在特殊区域内开展。但对当地没有特殊区域或需要在区外运作的企业,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做法不一。对从事检测复出口业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大多按加工贸易进行审批;对从事维修业务的,不予审批,由企业按一般贸易或按暂时进出口形式开展。

2.海关监管模式不统一。对在特殊区域内开展的上述业务,海关按特殊区域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保税监管。对区外按加工贸易审批的,各地海关采取严密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对企业采取征收风险担保金来加强监管。对区外未按加工贸易审批的,按临时进出口方式和一般贸易形式征税进口。

二、主要问题和监管难点

1.政策不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和海关备案难以操作。对维修、检测等复出口业务没有明确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如不予审批缺乏政策和法规依据,如予以审批又与传统的加工贸易业务有别,且管理风险较高。

2.有的文件虽已明确部分废电器产品禁止进口,但由于“废、旧”缺乏准确规范的定义,又难以区别,有的造成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和海关口岸验放执行困难,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废充旧”,钻政策和操作中的空子。

3.单耗难以确定。对于翻新、拆解、维修业务,需要更换的部件位置、更换的数量以及拆解后可复出口的料件品名、数量,企业在备案时无法确定,在业务开展中也不固定,因此企业难以如实申报,海关难以核定实际单耗,一些不法企业采用高报单耗做法截留保税料件。

三、建议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伴随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与加工贸易有关的翻新、拆解、维修、检测复出口业务,考虑上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非常有必要从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精神,综合产业、环保、外贸等政策,从有效监管、促进发展相结合角度,区别情况,分类管理。建议由商务部、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尽快补充和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并公布执行。

总的原则是:对于符合我国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促进技术进步、增加就业、提高附加值、扩大出口创汇的行业或商品,从政策和法规上予以明确可以继续按加工贸易办理,同时规范审批,加强管理;对于问题较多、隐患较大的行业则不应允许开展加工贸易。

具体建议是:

1.对于维修业务。笔者认为,企业通过开展售后维修业务,可以提升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维修全球化程度加强,这种业务将会呈上升趋势。考虑到其自身特点和有效监管要求,对此类业务我们建议引导在特殊区域内开展,发挥封闭围网集中监管的区域优势。如企业需在区外开展业务,其维修的主体部分可按临时进出口形式管理,但企业进口的拟用于维修替换的料件按一般贸易进出口管理。

对于进出口金额大、增值率较高、有利于扩大出口创汇的维修业务,特别是飞机维修,笔者建议试行飞机保税维修中心的管理模式,对待修件和替换件实行保税管理,具备条件的要进行联网监管。由海关总结保税维修中心监管经验后,适时扩大到其他产品维修业务。

2.对于检测业务。由于其生产内容较单一,生产环节较少,技术含量较高,大多需要专用设备,从事该类业务的企业属管理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并符合转型升级的要求,笔者建议按加工贸易管理。

(郭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