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品归类是指为确定海关进出口商品编号所进行的业务工作。与海关工作的其他方面相比较,商品归类工作与国际的接轨起步较早:我国海关早在1992年就加入了《协调制度公约》并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作为我国商品归类工作的基础。多年来,商品归类工作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作业模式,同国际通行惯例已基本趋于一致。但入世仍将对中国海关的商品归类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拟就中国入世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中国入世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海关商品归类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贸易管制、估价、征减免税和编制进出口统计等工作的重要基础。面对入世,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应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入世后国内产业保护政策的发展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提出的要求:
根据中国政府签定的双边协议,我国在入世后,将进一步降低关税,并大幅度削减非关税壁垒,这必将有力地刺激国外产品的进口。面对入世带来的冲击,政府也必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对国内的重要产业加以保护,如:在对重点商品进口环节税实施减让的同时设置梯次减让税率及一定的过渡保护期;在过渡期内继续通过配额管理实现对国内幼稚产业(如小汽车)的保护;通过制定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商品包装、标签规定来限制进口、削弱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构筑"绿色高地"即环保壁垒对进口产品进行多方位限制等措施来实现对国内相关产业尤其是幼稚产业的保护。而这些关税和非关税政策在通关阶段最终要在正确认定商品税号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因此海关商品归类在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另一方面来说,入世之后,由于上述各种关税和非关税保护措施的存在,使得不同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面临的待遇将有很大差别,而一些新兴的壁垒(如绿色壁垒)的出现和发展甚至可以使部分差异会超过入世之前的状态,这种情况对进出口商利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伪报、归类瞒骗等手段来逃避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动力也将会大为增强。如何有效遏制这类不法情事的发生,确保国家产业保护和调整措施的顺利实施,即将成为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所面临的一项严峻考验。
2、WTO非歧视原则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提出的要求:
根据WTO法律体系框架中的主要原则之一--非歧视原则要求,WTO各成员国应确保其贸易法规、政策、程序等公平、公正、合理,并在不同的贸易团体之间得到无歧视地适用,这就对一国的执法活动提出了统一性和规范性的要求。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是确定进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基础,因此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其统一和规范的程度更是会对进出口贸易商的利益造成直接的影响,一旦归类执法出现错误或是不一致,就可能会造成相对人的贸易损失或是在不同的贸易者之间造成人为的不平等待遇。所以,如何让中国海关的归类执法在统一性和规范性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以适应世贸组织的要求,是我们必须考虑的课题之一。
3、WTO透明及可预见原则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提出的要求:
根据WTO法律体系框架中的另一重要原则--透明和可预见原则要求,WTO各成员国应尽可能地明确和公开各自的贸易法规、政策、措施和程序等,将已承诺的内容作为自己有约束性的义务,不经紧急情况和履行特别通知不得变动。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是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贸易商的利益和经营核算的一项执法活动,因此它的透明程度对于进出口商的贸易热情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只有在充分透明的归类执法环境下,进出口商才能准确地对进出口成本作出预算,对进出口的可行性作出确认;在遭遇不当的归类执法行为时,可以及时根据合理的、双方共知的归类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而我国海关目前归类执法的透明度尚需向WTO所既定的目标继续努力。
4、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提出的要求:
入世之后,整个进出口通关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要求之一就是通关效能的提高。而提高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效能将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要求高、过程复杂且易产生歧义的工作,因此经常在通关过程中耗费大量的时间而影响到整体通关效能的提高,所以如何将国外海关的先进经验和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效而准确的商品归类体系,已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迫切课题。
二、我国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存在问题
(一)归类工作的法律地位应得到确认并在《海关法》及相关法规中加以体现
在国外的一些海关法典中均有以专章对商品归类的法律地位进行确认,如美国法典和欧共体海关法典等。相比之下,虽然我国《海关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七条对归类工作有明确的规定,但总体来看,目前的海关法律规范仍缺少对商品归类工作在整个海关业务中基础地位的确认。这一现状显然不能正确反映通关作业改革后乃至加入WTO后商品归类工作地位的变化,不利于商品归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新修订的《海关法》已将有关归类的条款从"关税"部分移到了"进出口货物"部分,这标志着我们对归类工作在认识方面的进步。但从内容看,其对归类工作应有法律地位的确认仍欠明确。而新制定的《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虽明确规定"商品归类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贸易管制措施、估价、征减免税和编制进出口统计等工作的重要基础",但作为法规而言,其无论在法律层次还是法律效力方面均远不及《海关法》。
(二)归类瞒骗行为在立法中没有得到明确界定
归类瞒骗行为是指纳税义务人在主观上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企图,在客观上通过各种瞒骗手段,规避实际进出口货物在税则中的应归税号,以达到逃证逃税、骗取退税目的的行为。从立法现状看,海关立法对归类瞒骗行为缺少定性化的规定,现行海关法规中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归类瞒骗行为的条款,《海关法》中所罗列的六种走私罪行为、十二种违规行为中均未包含归类瞒骗行为。立法的不足,导致海关对于归类瞒骗行为的认定缺乏有力的措施,在处理这类情事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只能以补税结案,因而无法对此类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威慑。
(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需进一步完善、子目的法律地位需得到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作为商品归类的主要依据,它的完善与整个商品归类工作的完善息息相关,不容忽视。
一方面,现行《海关法》和新制定的《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均明确规定归类应以《海关进出口税则》为执法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报关单位乃至海关关员所用以归类的除《进出口税则》外,还有《海关统计目录》及《海关报关实用手册》。这三本书在目录结构方面基本一致,所不同的只是《进出口税则》着重体现关税税率,属《关税条例》的附则;而《海关统计目录》增列了计量单位,以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海关报关实用手册》(H883/EDI综合分类表)则主要为适应相对人的通关需要,在关税税率和计量单位之外还注明了监管条件。而三者之中,《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目录结构体系和品目描述最为规范。笔者认为,在明确了归类是货、征、统各项业务的基础后,应当合这三本书的内容为一体,编辑一本真正意义上的、能适应商品归类工作发展需要的"大"税则。以美国为例,其海关税则就是除了税则目录(HARMONIZEDTARIFFSCHEDULE)外,还包括了统计注释(GENERALSTATISTICALNOTE),总注释(GENERALNOTE,包括关税、监管等内容),以及归类总规则的补充规则(ADDITIONALU.S.RULESOFINTERPRETATION)。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海关税则目录是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本国子目制订而成的,并根据国家进出口贸易政策的需要而设置了大量的10位子目。其中我国增列的7、8位子目有约2000个,增加的10位子目有约3500个。增列税目是《协调制度公约》所允许的,问题在于如何对其适用及法律效力予以明确,以确保其可操作性。海关总署曾于93年编发了一个7位、8位"子目注释",涵盖税目仅100个,且其法律效力并不明确。至于10位子目,其增列和变更的程序、法律上的效力以及如何适用更是无法可据,给这方面的海关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据笔者了解,一些国家,如美国的海关税则中,则是将增列子目的注释(AdditionalU.S.Notes)与类注、章注摆在一起,且在税则目录(HARMONIZEDTARIFFSCHDULE)中将
用于统计的9、10位子目(Stat.Suffix)明确列出,这既明确了其法律地位,而且也便于操作。
(四)海关商品归类缺乏统一性
海关与其他部门之间、海关内部部门与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人员之间,归类决定不相一致的情况时常发生,归类执法的统一性问题成为困扰海关归类工作的一个顽疾,这不仅引发大量的归类争议,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海关的对外形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思想认识问题。长期以来,归类工作被认为是从属于征税和统计的专业性工作,因而无法得到其他各业务环节的足够重视,其在海关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直到近两年才逐步为人们所认识、接受。因此关员的归类意识普遍不高。二是归类工作模式问题。以往货、征、统各业务工作条块分割、彼此脱节,造成归类管理的混乱和归类决定的相互矛盾,为工作中疏漏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三是归类工作性质问题。商品归类工作技术性较强,这就可能导致因各人的理解不同对同一货物产生不同的归类结论的情况。通关作业改革的实施,为实现海关归类执法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奠定了基础。但这一模式仍需进一步完善。
(五)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程序缺乏透明度
目前海关的商品归类工作在执法的透明度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执法程序方面,归类工作程序往往散见于有关归类的各种层次的法规规定中,相对人一般很难知晓,容易引发"*箱"操作。二是在执法依据方面,虽然新制定的《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在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归类的依据,但其中除《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品目条文及预归类决定等可以为相对人明确知晓外,其余以执法公开的标准来看均存在问题:如海关总署下发的关于商品归类的有关文件、归类问答书、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及总署转发的WCO归类决定等均是相对人较难得到的材料,又比如《协调制度注释》发行量较小,海关归类人员也未必能够人手一套,更遑论相对人。这些都不利于相对人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归类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人员应进一步充实
目前,海关归类人员的素质与现代海关归类工作的要求仍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专业技能方面的差距。归类人员不仅应当具备归类理论水平和归类技能,而且还要根据协调制度的商品分类掌握化工、机电、纺织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在外语能力方面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水准。二是归类专业人员的数量不足。商品归类工作需要有足够的专家,并且有明确的专业分工和职责,但目前我国海关归类专家人数已很难适应海关归类工作在入世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以英国海关的归类中心共有专家60多人,而我国海关总署下属的归类处和归类办公室总共才十多人,差距显而易见。三是对归类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培养归类人员需要一定的稳定性,而目前海关人员管理的流动性较强,并不利于归类专家队伍的形成。
另外,入世后,高新技术产品将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入国内市场,这对海关归类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知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这种要求,尽快提高归类人员的能力以确保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将成为海关归类工作适应入世的一个关键所在。
(来源:贸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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