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4日,海关总署以第150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150号令),该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150号令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联网监管的定义、操作、法律责任等。为了使广大进出口企业,特别是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了解熟悉150号令,本文就150号令的具体内容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以下简称100号令)的比较进行解读。
一、对联网监管重新进行了定义
150号令明确: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定义明确是“企业向海关报送”,符合操作实际。
而100号令的规定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此定义提到是“海关提取数据”,这与实际操作过程有差异,也无法实现。
鉴于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公告》(2008年第40号)已明确,“电子手册”和“纸质手册电子化”统称为“电子化手册”,因此目前联网监管的模式为电子帐册模式和电子化手册模式。
二、银行保证金台帐
150号令未提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因此仍然按照台帐有关规定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4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而100号令中明确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上海地区联网企业为例,在150号令的实际操作中,具体情况如下:
电子手册:
允许类商品:AA类不开设台帐;A类、B类企业开设“空转”台帐
限制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开设50%“实转”台帐
C类企业均开设100%“实转”台帐
电子账册:
允许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不开设台帐
限制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开设50%“实转”台帐
需开设台帐专用手册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采用电子帐册模式的联网企业目前仍按过渡期的有关政策暂不实行台帐“实转”。
三、联网企业的资质
150号令较100号令对联网企业的资质有了明显的降低,仅有以下三条: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属于生产型企业。而且对企业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程度也未作明确的要求。可以看出,大幅降低联网企业的入门门槛,是为了进一步加快联网推广的进程。但是,我们也应清楚的认识到,加工贸易企业必要的内部计算机管理仍然是需要的,否则,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也就无从谈起。
此外,对于外贸公司的联网,应该与其加工企业实施“捆绑式”联网监管,在上海关区中已有成功的先例。
四、企业申请审批权下放
150号令规定,企业申请联网监管,只需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即可。而100号令要求,企业须向主管直属海关申请实行联网监管,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实行联网监管的审批模式,经审核同意后,主管直属海关与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并报总署批准后,方可实施联网管理。此举大大简化了审批程序,为大规模推广奠定了基础。
五、明确归类审核和归并关系
在100号令的实施过程中,已经涉及到归并关系,但在100号令中未提及。同时目前加工贸易的归类审价工作已经由加贸部门负责。因此,150号令将归类审核和归并关系的操作予以了明确。
六、对电子账册、电子手册、电子底帐进行了定义
在100号令的实施过程中,已经涉及到电子账册和电子底帐,但未有明确的定义。此次150号令(结合2008年40号公告),不仅将电子账册和电子化手册均纳入联网监管的范畴,同时对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电子底帐进行了定义。
需要指出的是,定义明确指出:电子账册是海关以企业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电子化手册是海关以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
七、外发加工仍然实行备案制度
150号令增加了对外发加工的解释,其实就是对联网企业的外发加工业务实行“周转量”备案。从实际操作来看,各主管海关仍然应当从严掌握,仍然需要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受理。
八、明确核查方式
150号令对海关实施核查予以了明确:海关可以采取数据核对和下厂核查等方式对联网企业进行核查。下厂核查包括专项核查和盘点核查。
九、明确了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及缓税利息的征收
150号令明确了“经主管海关批准,联网企业可以按照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电子账册是以企业为管理单元,因此比较适用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而电子化手册是以加工贸易合同为管理单元,因此仍按逐批办理内销征税手续较适宜。
同时,根据《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征收和退还有关问题公告》(海关总署2006年53号公告)的规定,150号令明确了联网企业的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方式:即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十、明确报核期限和核销周期
100号令仅提及“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报核”,比较笼统。150号令则明确“联网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虽然核销周期在100号令和150号令均只提到“海关确定的核销期”,从实际操作来看,一般为180天。当然,此规定仅适用使用电子账册的联网企业,使用电子化手册的联网企业仍然按照海关总署168号令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办理。明确联网企业盘点告知义务,以及海关核查核销处理办法
150号令明确:联网企业实施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海关可以结合企业盘点实施核查核销。同时对海关核查核销提出了三点处理方式。
从三点处理方式来看,相对比较简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处理。
十二、调整海关要求联网企业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的情形
150号令对100号令中“海关要求联网企业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的情形”进行了调整。从实质来看,150号令将100号令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归并,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为海关加强对联网企业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150号令对联网企业违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也进行了调整。
十三、150号令于100号令内容相同之处
实施联网需要身份认证相同;料件、成品、单耗的备案、变更相同;要求企业报送的有关物流、生产、库存数据基本相同。
十四、150号令删除原100号令的内容
删除了异地报关数据传输和深加工结转通关业务的条目。鉴于H2000系统的广泛应用,只需在电子帐册和电子手册口岸中增加异地口岸,即可在异地通关,但仍需身份认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09号令)规定深加工结转实行两地报关,因此无需特别强调。
(郭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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