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解读《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 2010-05-25

随着汽车快速进入家庭,汽车消费投诉增速快并难以追溯等矛盾越来越突出。长期以来由于重生产、轻流通,我国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后,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我国汽车分销领域原有对内资企业的小轿车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因明显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已被废止,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对三大汽车集团的试点办法也不能满足我国入世时扩大汽车市场对外开放的承诺,迫切需要颁布和实施公开、透明、规范的管理规则。

为此,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不少汽车经销商对《办法》有关内容也产生了一些困惑。日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就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接受了《中国汽车报》的采访。

《中国汽车报》:有人担心,实施汽车品牌销售要求汽车都进入4S店进行销售,且一家经销商只能经销一个品牌的汽车,这是否会限制汽车平价超市、汽车交易市场等经营业态的发展从而不利于多样化经营目标的实现?

负责人:其实仔细阅读《办法》就会发现,首先,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是授权销售。经营者只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并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即可经营该品牌汽车。《办法》并没有限定经营业态。如果得到不同供应商多种品牌销售授权,则可申请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其次,品牌销售不仅是4S店的模式,在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模式由企业自己决定。因此,实施汽车品牌销售与发展多种经营业态并不矛盾,不存在限制发展多样化经营业态的问题。

《中国汽车报》:从《办法》上网征求意见以来,大家一直非常关注是否允许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并网”销售的问题。负责人:我们认为,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分网”或“并网”销售的问题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因此,《办法》对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分网”或“并网”销售未作具体规定和限制。

《中国汽车报》:同一品牌的范围如何界定,上海大众与一汽大众或者进口宝马与国产宝马是否视为同一品牌?

负责人:品牌销售授权的立意是汽车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负责,其授权应当符合谁生产的汽车产品谁授权的原则。因此,同一品牌的范围由汽车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但品牌的名称、范围均应事先以备案的形式确定,即在申报和确认其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之前,须将授权销售的汽车品牌名称、数量等材料报商务部、工商总局备案。

《中国汽车报》:《办法》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同一汽车品牌是否允许设立一家以上的汽车总经销商?

负责人:《办法》规定同一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即汽车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牌汽车一般由一家境内总经销商负责代理。其出发点是为了便于实现汽车质量责任追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除非情况特殊,具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允许突破一家。

《中国汽车报》:我国的国情复杂,地区差异大,东西部地区的情况完全不同,大城市应多设立销售网点,小城市少设立,笼统规定汽车销售、售后服务布点距离不超过150公里是否现实和合理?

负责人: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一些误解。以前有一些消费者住在偏远地区,在本地区购买了汽车,维修站却在千里以外。150公里的规定是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在购车点附近得到相应的售后服务,并不是指销售网点的分布问题,也不是要求每150公里有一个维修网点。比如,汽车供应商在新疆乌鲁木齐某地设点销售汽车,必须保证在这个售车点附近150公里范围内为购车者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必要和合理的,也是保证售后服务最起码的要求,与地区差异本身没有必然联系。

《中国汽车报》:《办法》实施后,汽车生产企业还可以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吗?

负责人:从保护汽车品牌经销商的利益出发,《办法》规定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向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但并未笼统限制其直销汽车。因此,《办法》的实施对汽车生产厂家直销汽车不会有大的影响。

《中国汽车报》:目前我国汽车经营企业中未得到汽车供应商授权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包括不少进口汽车经销商,实施汽车品牌销售如何考虑平稳过渡?现有汽车销售企业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负责人:按《办法》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只要汽车供应商将《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确认为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名单、授权销售等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经确认的企业即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这一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新老有别,另一方面则考虑了现有企业的一些实际问题,设立了半年左右的过渡准备期,使企业尽快适应新的规定。10月1日之前,不论是否经过销售授权,对于4月1日前汽车供应商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供货协议仍可继续执行。

来源:通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