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由商品归类引起争议的若干问题"中对镍铁归类的疑问
时间: 2010-07-28

问:海关总署解读由商品归类引起争议的若干问题"中对镍铁归类的疑问

该解读中,“本案中,《税则》第七十二章钢铁的子目解释明确规定:“税号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归类,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一(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即表明72.02项下的镍铁,其镍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总重量的10%。”但在2009年税则中,注释是“除碳以外的其它元素,合计超过10%,但最高含铜量不超过10%”,而不是单项。烦请予以解释,谢谢!

答:按照归类总规则六,确定子目税号时,子目注释优先于章注类注,确定是否为铁合金,能否归入税目7202按章注有关规定,归入7202项下具体哪个子目则需要根据子目注释的解释。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业务现场实际审核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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