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海关提供的这样一种用来节约关税税款的程序,称之为“海关控制下的加工”(ProcessingunderCustomsControl,PCC)。这是一种贸易促进措施,用来鼓励货物在欧盟进行加工。这种措施允许货物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到欧盟,用于加工而不必缴纳进口税,或是受其他商业政策措施的管制。同时,关税和增值税也可暂缓缴纳。只有当加工后的加工品实际投向欧盟市场时才需缴纳关税和增值税。“海关控制下的加工”措施之准许欧盟内部的自然人或法人享用,而且必须时实施加工或组织实施加工的人,此外,自然人或法人还必须拥有官方的“授权”。
从上述的简单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欧盟海关提供的这一“海关控制下的加工”措施类似于中国海关提供的保税加工(俗称加工贸易,ProcessingTrade)措施。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在政策监管下允许企业合理的节约税款,降低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率,即能为市场带来更多的机理,也能为企业带来相当的利益。要在竞争激烈的世界市场上立足,政府和企业必须以一种利益共同体的姿态出现,这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双赢”。
一、适用主体
1、欧盟:在欧盟内的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
2、中国:在中国境内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欧盟的适用主体范围较中国宽泛,特别是自然人也可以从事。而中国的适用主体仅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贸易商享有的基本权益和需履行的基本义务
欧盟海关和中国海关均给予进口并用于进一步生产的原材料,享受保税政策。但对加工后产品的流向上,欧盟海关并没有强行规定,而且成品内销是按照其在欧盟境内流通时的状态缴纳税款的。而中国海关一般要求成品返销境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政府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可以在境内流通,且成品需折算成原进口时原材料的状态缴纳税款。
三、授权
欧盟海关对贸易商使用“海关控制下的加工”措施要求取得有关当局的授权,同样中国海关对企业享受保税加工措施也要求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在授权类型上,欧盟的授权包括预先授权(PriorAuthorization)、综合授权(IntegratedAuthorization)、简化授权(SimplifiedAuthorization)和欧盟统一授权(SingleCommunity–WideAuthorization).
欧盟的“预先授权”方式最为常见,类似于中国最为普通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
欧盟的“综合授权”方式类似于在中国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的同时,申请加工成品转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而在中国,这些授权是在实际发生之前才申请的。
欧盟的“简单授权”方式,是针对贸易商偶尔运用“海关控制下的加工”措施时使用,在实际操作上中国无此简化方式,但操作的流程似乎与在中国办理5000美元以下78种列明辅料合同的备案申请。
欧盟的“统一授权”方式,程序较为复杂,要求较其他授权方式高。该方式要求提供所有参与加工企业的情况、操作的详细内容。该方式类似于在中国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的同时,申请一次或多次“深加工结转”,但在中国是分次申请的。
概括的说,欧盟对贸易商使用“海关控制下的加工”措施的授权要求较中国对企业享受保税加工措施要严格的多,这实际上是政府通过提高准入门槛,保障市场运作的公平性。
四、保障措施
1、欧盟:要求已经准予实行“海关控制下的加工”措施的贸易商以契约形式为暂缓缴纳的税款提供经济保障,这种契约通常由保险公司或银行开出。
2、中国:对实行保税加工措施的企业采取“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同时根据监管风险收取风险担保金。风险担保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
相比较而言,除实行“实转”台帐或收取风险担保金外,中国海关的监管风险远远高于欧盟海关。
五、监管、审查
欧盟和中国均要求企业能够随时合理说明享受“海关控制下的加工”措施或“保税加工”措施的货物情况,并在必要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海关。海关可以随时对企业的保税货物、财务帐目情况进行审查。
六、责任解除
欧盟和中国对享有“海关控制下的加工”措施或“保税加工”措施的货物均要求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其前提也是相当的类似:
1、产品出口境外;
2、转入另一个海关监管程序;
3、已缴纳进口税款和补偿利息(缓税利息);
4、在海关监管下被销毁;
5、放弃给海关,上缴国库。
(郭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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