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海关管理是海关贸易管制进出口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涉及法律法规较多,为便于读者全面掌握相关政策,笔者综合整理了相关规定,以供参考。
一、管理内容:
对于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进出口许可管理,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濒管办”)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准予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即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
二、管理范围:
(一)《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二)目前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种(详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3.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4.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植的列入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
5.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份的药品;
6.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口的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产品进口时,海关均需验核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7.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外来源的,也包括通过人工驯养或人工繁殖获得的。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植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培植的。
三、2010年政策调整情况:
2010年《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目录》增加5种商品,分别是“熏制欧洲鳗鲡及鱼片”(商品编号:0305490010)、“熏制其他濒危鱼及鱼片”(商品编号:0305490020)、“小烛树蜡”(商品编号:1521100010)和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铂金首饰及零件(商品编号:7113192910)。
四、管理要求:
(一)海关对经营者进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编码的货物或物品、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疑问的,经营者应按海关的要求,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申办《物种证明》。经营者未能出具《允许进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份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来源:中国报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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