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号公告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中的部分塑料原料、塑料制品、木制品、纺织品等共计1730个十位商品编码剔除。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共计500个商品编码,其中限制出口106个,限制进口394个。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120号公告自
120号公告以“剔除”方式取代了97号公告的“暂停”,是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经比对,120号公告的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恢复到了44号公告执行前的商品编码数量,出口限制类商品目录是在原44号公告1853个商品编码的基础上,剔除97号公告17个家具和此次1730个商品编码。
为帮助广大加工贸易企业正确理解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下面将以问答的形式(Q&A)对120号公告进行解读:
Q:120号公告出台后,原来执行的44号公告和97号公告是否取消了?
A:120号公告是对97号公告的补充和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进一步调整,在具体执行中还是要参照44号公告和97号公告的部分条款。
Q:对
A:1、AA类企业仅在备案500个限制类商品时需要开设“空转”台帐,其余商品均不开设台帐。
2、A类企业备案全部商品均开设“空转”台帐。
3、B类企业仅在备案500个限制类商品时需要开设50%“实转”台帐,其余商品均不开设台帐。
Q:对已经备案的手册,在
A:1、AA类企业仅在变更500个限制类商品时需要变更台帐,不增加原台帐保证金金额。其余商品变更均不开设台帐。
2、A类企业变更全部商品,均不增加原台帐保证金金额。
3、B类企业仅在变更500个限制类商品时需要变更“实转”台帐,其余商品变更不增加原台帐保证金金额。
Q:已缴纳台帐“实转”的手册商品,在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调整后,已缴的“实转”保证金如何处理?
A:根据规定,在手册核销结案后,方可退还“实转”台帐保证金及利息。
Q:企业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台帐保证金可否仍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
A:可以。《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2007年71号关于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缴纳方式的公告》继续有效,并仍在执行中。因此,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帐保证金。
Q: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有何变化?
A:没有变化。120号公告没有提及此项内容,因此44号公告第八条仍然有效并执行。所以,企业仍应按照44号公告的要求,在备案时,在深加工结转的限制类商品名称前加注“[深]”。
Q: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实转”台帐?
A:由于44号公告规定联网监管电子账册也需要纳入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因此实行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管理的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同样需要开设台帐,并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别确定是否缴纳“实转”台帐。
(郭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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