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流程根据《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流程》制定。
二、定义
出国办展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法人(以下称“组展单位”)向国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按已签租赁协议有组织地招收其他境内企业和组织(以下称“参展企业”)派出人员在该展览场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组展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3年以上,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业务)范围;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三)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项目申请流程及审查程序
(一)组展单位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 项目申请报告;
2、按规定填写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申请表》原件及电子文本;
3、我国驻赴展国使领馆商务机构同意函复印件。首次提出项目申请的组展单位,除应提供前款规定的项目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与国外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联系的往来函件复印件;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机关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间非企业单位出国办展的批准件原件;
(6)有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同意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证明函原件。
(二)贸促会受理日期
组展单位可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贸促会递交项目申请。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贸促会受理的起算日。项目开幕日期距受理起算日不足6个月的,不予受理。
对于连续举办五届以上的或因展览会筹备周期长需提前审批的项目,贸促会可提前予以批准并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批件》。
(三)贸促会审批时间
贸促会自受理起算日起,原则上只对6至12个月以后开幕的项目集中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批件》,抄送相关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组展单位须至迟在展览会开幕前2个月向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人员复核申请,包括以下资料:
1、人员复核申请报告;
2、按规定填写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人员复核申请表》原件及电子文本;
3、国外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出具的展览场地使用权确认函复印件;
4、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和国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贸促会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人员复核批件》,抄送相关部门;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
(五)组展单位须在展览会结束后1个月内向贸促会提交出国办展总结和按规定填写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情况调查表》原件及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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