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规定,各单位举办展会活动,一般应至少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办公厅提交书面材料。展会活动的审批按照依据明确、经费合规的要求,从严控制,注重实效。办公厅负责对举办展会活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社领导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展会的,应当报分管社领导批准;其他负责同志出席展会活动,应当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展会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展会活动。
《实施办法》要求,各单位举办展会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注重实效。不得相互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向社外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展会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利用展会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驻社纪检组、社监察局会同办公厅负责对展会活动耗资较大、奢侈浪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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