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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国参加国际医药类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贸促展管[2010]0235号)
时间: 2014-08-11
各相关组展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于9月10日发出《关于加强对企业参加国外展销会管理的意见》(食药监办稽函[2010]390号),针对当前我国企业出国参加医药类展览会中存在的个别问题提出了规范和加强管理的建议。
  意见中提到,“一些化工企业打着药品生产企业的旗号参加国外展销会,往往存在侵犯知识产权、夸大宣传或以化工产品冒充原料药销售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些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多次报道、反映查获的假药与中国有关,提出了‘许多假药来自中国’的质疑,给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出国参加国际医药类展览会的展出行为,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组展单位遵照执行。
  一、展前须对参展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参展企业必须具有外贸经营企业的合法资质,并提供展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文件必须合法、有效,不得篡改、编造、套用或冒用。
  二、展前须对参展药品合法性进行审核。参展企业应提供参展药品的证明文件和《药品GMP证书》;药品批准文件必须合法有效,不得篡改、编造、套用或冒用。加强对参展药品宣传内容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对展品的宣传要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有关内容保持一致,严禁夸大疗效或隐瞒产品禁忌症等虚假宣传行为。
  三、切实提高出国展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展前与参展企业签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对展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核,避免在展览会现场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四、今后组展单位在报送医药类展会项目申请时,须提交项目分析报告,包括对该展会及目标市场介绍、我国相关产业发展概况、拟参展展品涉及的知识产权、该项目实施方案等内容;在报送展会复核申请时,须提交一份关于对参展企业和展品审核结果的报告和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有关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资质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信息,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对无资质证明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参展单位和展品,不得出国参展。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要坚决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展览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