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HS)总览
时间: 2006-05-08
一、简介
协调制度是由一系列4位数品目构成的结构目录,它们中的多数品目又被进一步分成5位或6位数。这种结构反映了协调制度的编排方法,即,首先考虑设立4位数级的品目,使每项品目包括一组特定的相关商品;其次将上述4位数品目进一步划分,以便在各品目中对所包含的重要商品进行区别对待。同时,应确保划分后的所有同级条目范围的总和都准确地等同于相应的上一级子目或品目。
根据其设计思想,协调制度不仅仅体现出它是一个具有多种用途的目录工具,同时又保留了海关商品归类所要求的结构。
(一)多用途目录
协调制度就像一个核心目录,采用其结构的任何国家和组织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将其进一步划分成下级子目。这些目录构成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和统计的基础目录,可以被海关关员、统计人员、陆路和海上运输等人员使用。应用该目录,可以在6位数编码的层级上收集货物的分组信息。
下面列出了协调制度的主要用途:
——海关关税的基础目录;
——收集国际贸易统计数据的基础;
——原产地规则的基础;
——可用于征收国内税;
——贸易谈判的基础(如,WTO关税减让表)
——可用于计算运输税费和统计;
——对受控物质进行监控(如,对废物、麻醉药物、化学武器、臭氧层消耗物质、危险品的监控);
——海关核心通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和守法评估。
协调制度作为多用途的分类体系,在许多领域具有用武之地。在现在和可以预见的未来,其主要的用途还是为征收进口关税和代征税服务。
(二)、结构性目录
对于海关的商品归类,协调制度提供了一个法定的、具有逻辑性的结构,它共有1241个品目,分96章、21类。
该目录的每一品目为4位数级编码(即称为“品目号”),前两位数字表示该品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字表示该品目在该章内的位置。
因此,协调制度是由一套相关的品目、子目及其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组成的,提供了系统、统一的商品分类方法。
二、协调制度的结构
协调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归类总规则,用以解释协调制度;
——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
——按系统顺序排列的品目表及与之对应的子目。
(一)归类总规则
一个完善的分类体系必须将每一个商品与单一的品目(有时可能是子目)相关联,这样才可简捷、明确地将该商品与之对应。因此,必须用一些规则来保证某一商品始终能归如同一个品目(或子目),并排除似乎也值得考虑的其他品目(或子目)。所有的归类决定也必须基于这些规则作出。
协调制度的条文结合了一系列的预先规定,制定出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即为保证法定解释的统一性,制定了商品归类总规则。
这些规则共有六条,被称为归类总规则。它们的使用顺序为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规则二优先于规则三,依此类推。在协调制度注释的第一卷对归类总规则进行了注解。
(二)类注释、章注释及子目注释
在协调制度的部分类和章之前都有注释,和归类总规则一样,它们是协调制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子目注释”项下的那些注释仅限于对子目的解释。注释的作用在于准确限定子目、品目(或一组品目)、章或类的范围。
(三)协调制度的品目和子目
在协调制度中,品目及其子目分布于21类、96章中。
一般来说,商品按其加工程度排列:原材料,未加工产品,粗加工产成,成品。例如,活动物归入第1章,动物皮毛归入第41章,而皮鞋归入第64章。这种排列同样也体现在各章和各品目之中。
根据总规则一的规定,章和类的标题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具有参考作用,所以标题仅对货品范围作了简要的描述。
第1类至第4类(1—24章)涉及广义上的农产品。第1—5章(第1类)包括活动物及动物产品(肉、鱼、奶制品、蛋、蜂蜜、其它可食用的产品、不可食用的产品),但不包括某些油脂(第15章),以及皮、皮毛及其制品(第8类)。
第2类(第6至14章)包括植物产品,不论是否可食用(种子、蔬菜、水果、谷物、面粉、麦杆、编结材料),但不包括某些油脂(第15章)以及木材(第44章)。
除个别例外,前两类中的产品不能进行某种程度以外的加工,半制成品或保藏品(特别是食品类)归入第4类。
第3类仅有一章(第15章),它包括动、植物油和脂及其分解产品(精炼油脂、蜡)。
第4类(第16至24章)包括:饮料、烈性酒、蜡及烟草,以及前几章未涉及到的食品工业的所有产品。
第25、26和第27章构成了第5类,专用于矿产品。
第6类涉及化学和化学后加工产品。具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品设在第28章(无机化学品)及第29章(有机化学品)。第30章至第38章涉及化学工业的其他产品(药品、化肥、肥皂、化妆品、涂料、炸药等)
第7类涉及两组特别重要的产品,即塑料及其制品(第39章)和橡胶及其制品(第40章)
如前所述,第8类涉及某些动物产品:生皮和皮革(第41章),皮革制品及动物肠线(第42章),毛皮和人造毛皮(第43章)。应注意的是品目42.01和42.02也涉及一些非皮革的物品。
第9类涉及一组重要的植物产品,即:木及木制品(第44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5章),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46章)。但另一些制品归入其他章内,如家俱(第94章)。
第10类涉及另一组主要以植物作原料制成的重要产品,它包括纸浆(第47章),纸和纸板及其制品(第48章),印刷品(第49章)。
第11类是纺织品。本类包括的章分为以下几组:
——第50章至第55章的纺织品,根据其属性按照纺织原料到纺织织物的性质进行划分。以动物为原料的纺织材料归在第50章(丝)和第51章(羊毛和其他动物茂),以植物为原料的纺织材料归在第52章(棉花)和第53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人造纤维材料归在第54章(长丝)和第55章(短丝)。
——第56章至第60章涉及到各种纺织物品或特种纺织品,例如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及绳(第56章),铺地料(第57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及绣品(第58章),浸渍的、涂布的、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及工业用纺织物(第59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60章)。
——第61章和第62章分别涉及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其他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63章涉及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纺织品和碎织物。
第12类包括鞋靴(第64章),帽类(第65章),雨伞,手杖等(第66章),某些羽毛或人造花、人发制品(第67章)。
第13类涉及用矿物材料制成的产品,如石料、石膏、水泥(第68章),陶瓷制品(第69章)和玻璃(第70章)。
第14类仅有一章:第71章,包括珍珠、宝石、贵金属、首饰及硬币。
第15类(第72至76章,第78至83章)包括贱金属及贱金属制品。钢铁在第72章,钢铁制品单设一章(第73章);其他分列在第74章(铜)、第75章(镰)、第76章(铝)、第78章(铅)、第79章(铸)、第80章(锡)和第81章(其他贱金属和金属陶瓷),这些章不仅包括金属,还包括这些金属的制品、未加工的和半制成品。某些贱金属制品则放到第82和83章。其中,第82章特别用来包括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及餐叉。
应注意的是,第15类不包括协调制度后几章中的贱金属制成品(例如机器和机动车辆)。
第16类包括第84章和第85章,就本类的品目和子目数量来讲它是最重要的类之一,这两章涉及机器和机械器具以及电气设备。特别是第84章的前24个品目是根据机器和机械器具的功能来列目,它优先于按商品用途列目的其他后面56个品目。
第17类的4个章涉及机动车辆、飞行器、船舶及其有关的运输设备。如下排列:铁路运输车辆(第86章),机动车辆和其他陆用机动车辆(第87章),航空器和航天器(第88章),船舶及飘浮结构体(第89章)。
第18类包括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第90章),钟表(第91章)和乐器(第92章)。
第19类仅有第93章,包括武器和弹药。
第20类包括,如家具、灯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及活动房屋(第94章)等物品,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第95章),杂项制品(第96章)。
第21类为最后一类,仅有一章(第97章),它包括艺术品、收藏品及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