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刊登“3D打印机的归类浅析”一文,所涉“3D技术”或许对某些专业人士来说并不新奇,然而,将它放置在进出口商品归类环节时,却会引起不少归类争议。
不妨可以从以下思路进一步探讨:
一、进一步穷尽各种归类的可能性
作者提出了84.24“喷射类机器”、84.43“印刷类机器”、84.74“石膏、陶瓷成形机器”、84.77“橡胶、塑料类加工机器”、84.79“未列名机器”等。
是否还存在其他选项?
穷尽各种可能性,是做到正确归类的前提,尽管不一定每一种选择都对。
不妨先看一下“3D打印机”是如何进行工作的?
所谓“3D打印机技术”,是指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的技术。
软件通过电脑辅助设计技术(CAD)完成一系列数字切片,并将这些切片的信息传送到3D打印机上,后者会将连续的薄型层面堆叠起来,直到一个固态物体成型。故也称作“积层造形技术”。
那么,应用这种技术的设备,从大概念上理解,它是否可能是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输出部件”?这仅是一种假设。
二、深刻领会、仔细琢磨“归类总规则”的含义
1.与“3D打印机”相关的税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是如何描述的?
2.是否预先运用过“规则四”,将“3D打印机”与类似货物加以比较,以确定归入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的税号?
这种传统、经典的思路仅供各位借鉴,以确定各种假设的模式。
【注:本栏目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3D打印机的归类浅析
吴瑕
2013年11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家公司宣布用金属粉末制造并测试了世界上第一支3D打印金属枪,并且已经成功发射了50发子弹,射击距离超过27米,和常规武器一样精准。(见下图)
(3D打印金属枪)
谁曾想到,若干年前还只是出现在科幻小说或者漫画中的地外文明技术。现在已经逐渐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当中,几乎触手可及。
人类文明的高速进步,导致各类高新科技产品层出不穷。对于从事商品归类的人员来说,就必须不断的研究新商品,掌握其功能用途及工作原理,方能对其归类作出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
接着,笔者将试对“3D打印机”作一下简单介绍,并提出个人的归类建议。水平有限,仅供各位读者参考借鉴,以求抛砖引玉。
一、商品描述:
所谓“3D打印技术”是指以数字模型文件为基础,运用粉末状金属或塑料等可粘合材料,通过逐层打印的方式来构造物体的技术。
软件通过电脑辅助设计技术(CAD)完成一系列数字切片,并将这些切片的信息传送到3D打印机上,后者会将连续的薄型层面堆叠起来,直到一个固态物体成型。故也称作“积层造形技术”
堆叠薄层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例如:使用打印机喷头将一层极薄的液态塑料物质喷涂在铸模托盘上,此涂层然后被置于紫外线下进行干燥等处理。然后,铸模托盘下降极小的距离,以供下一层堆叠上来。
还有一些系统使用粉末微粒作为打印介质。粉末微粒被喷撒在铸模托盘上形成一层极薄的粉末层,然后由喷出的液态粘合剂进行固化。也可以使用一种叫做“激光烧结”的技术熔铸成指定形状。
运用上述“3D打印技术”进行“打印”的设备,一般称为“3D打印机”(见下图)
“3D打印机”——商用型
“3D打印机”——家用型
目前,市场上低端的“3D打印机”,其零售价仅需几百美元,即使是普通家庭也完全可以承受。可谓是“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二、参考税号:
84.24 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的机械器具(不论是否手工操作);灭火器,不论是否装药;喷枪及类似器具;喷汽机、喷砂机及类似的喷射机器(+):
84.43 用品目84.42的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其他印刷(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式;上述机器的零件及附件(+):
84.77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橡胶或塑料及其产品的加工机器:
84.79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器具:
三、归类分析:
首先,相信各位读者肯定与笔者一样,无法接受“3D打印机”按传统打印机归入品目8443。
“3D打印机”与传统打印机相比,有明显的区别:
(一)“3D打印机”使用的“打印”介质不是“墨水”或“油墨”,而是实实在在的原材料(例如:金属或塑料)。
(二)就功能来说,“3D打印机”实现的功能其实并非“打印”,而是一种堆叠式的“制造”机器。
(三)传统打印机是在一种或多种“承印物”上,印制重复图案、重复文字或全色的机器。而“3D打印机”则根本无需任何“承印物”,直接可“打印”出与三维设计软件中几乎完全相同的立体物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确定,“3D打印机”不应按传统打印机归入品目8443。
其次,依据“3D打印机”的工作原理,它是一种“使用打印机喷头将一层极薄的液态塑料物质喷涂在铸模托盘上”从而完成其功能的机器。并且,依据第八十四章章注释二,品目8424的“喷射、散布或喷雾的机械器具”属于按功能列名的品目,具有一定的归类优先级。
那么,“3D打印机”是否可以按照“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的机械器具”归入品目8424呢?
就笔者个人的观点,“3D打印机”已经远远超出了品目8424的范畴。
首先,品目8424所谓的“喷射、散布或喷雾的机械器具”,其功能仅为“将蒸汽、液体或固体材料(例如,沙、粉末、颗粒、砂砾或金属研磨料)以射流状、散射状(不论是否成滴)或喷雾状进行喷射、散布或喷雾的机器及器具”。换言之,其目的只是将物料简单的喷射出去。
而“3D打印机”虽然也会对物料进行喷涂,但其喷射出去的物料是有形状限定的,必须是三维物体的某层数字“切片”。其喷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这些“切片”层层堆叠成为一个立体模型。而非单纯的把物料随便喷射出去了事。
试想,如果将所有对物料进行喷射的机器无条件的归入品目8424的话。那普通喷墨打印机无疑也应归入品目8424的喷射机器了。但实际情况是,喷墨打印机仍按其“打印”能力归入品目8443。
其次,对“3D打印机”来说,其功能不仅限于喷涂。在喷射出一层固态物体的立体数字“切片”后,还需要进行诸如紫外线干燥、液态粘合剂固化或“激光烧结”等处理。这些功能与喷涂工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3D打印机”的立体建模功能。
可以说,无论从结构上来看,还是从功能上来看。“3D打印机”与品目8424的“喷射、散布或喷雾的机械器具”还是有所区别的。
那么,如果“3D打印机”即不能按传统的打印设备,也不能按简单的喷射机器归类的话。就笔者个人观点,那就只能考虑按照其加工对象进行归类了。例如:
如果是使用塑料作为成型介质,然后利用紫外线干燥或粘合剂进行固化的“3D打印机”。可考虑按品目84.77“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橡胶或塑料及其产品的加工机器”进行归类。
如果是使用金属粉末作为成型介质,然后通过“激光烧结”的技术熔铸成指定形状的“3D打印机”。可以考虑按“处理金属的机械”归入税号8479.8190。(注:不能按品目8456的“特种加工机床”归类,因其并非“用于切削加工”)
如果是使用石膏或陶瓷粉末作为成型介质的,可以考虑按“固体矿物燃料、陶瓷坯泥、未硬化水泥、石膏材料或其他粉状、浆状矿产品的粘聚或成形机器”归入品目8474。
如果使用上述材料以外的其它物料作为成型介质,而该种材料的加工机器又未在第十六类列名的,则可以考虑归入税号8479.8999。
当然,如果可以使用两种或以上物料作为成型介质的,也可以考虑依据第八十四章章注释七,归入税号8479.8999。
最后,笔者再次重申,上述归类建议为笔者个人观点,仅供各位读者参考。
就笔者所知,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将所有形式的“3D打印机”全部归入税号8479.8999,而非按其加工对象进行细分。故“3D打印机”的归类,请以官方公布的结论为准。
猫狗驱赶颗粒归类解析
陈征科
近期笔者在归类实践中遇到不少有趣的商品,虽然这些商品本身属性清晰,归类思路也谈不上复杂,但若不点明关键之处,还是可能会让人不知所措。因此在接下来的几期,笔者将在此一一分享这些商品的归类思路,供各位读者参考和讨论。
猫狗驱赶颗粒成分为大蒜精油0.5%,粘土99.49%,防腐剂0.01%,粘土作为吸入大蒜精油保留气味的载体,当猫狗闻到大蒜精油挥发出的气味后便会自动离开划定区域,以达到驱赶猫狗的作用。
从成分看,该商品无非是一种以大蒜精油为基本成分的制品,因此明确其归类的关键点便是对大蒜精油如何定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该商品可按“芳香料制品”归入品目33.07,因为通常我们认为精油总是芳香的,然而连猫狗都因难以忍受而不得不敬而远之的大蒜气味显然称不上“芳香料”,因此从用途上看这种猫狗驱赶颗粒其实并不符合33.07的条文描述。那是不是就应该按照未列名化工品直接放到38.24了呢?且看第三十三章章注二:“品目33.02所称‘香料’,仅指品目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以及33.02的品目条文:“工业原料用的芳香物质的混合物及以一种或多种香料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包括酒精溶液);生产饮料用的以芳香物质为基本成分的其他制品”,由于作为猫狗驱赶颗粒有效成分的大蒜精油本身就是一种品目33.01的商品,因此尽管其气味并不愉快,但根据上述章注,它属于品目33.02条文中“香料”的范畴,于是作为一种“以一种或多种香料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猫狗驱赶颗粒应归入品目33.02。注意在本例中尽管大蒜精油含量不到1%,但这里基本成分的概念是以某组分在整个混合物中所起的效用而言的,而不论其实际占多大的质量百分比。
品目33.02和33.07两者的中文条款看上去虽均与香料有关,但斟酌英版条款后我们还可以发现,章注二和33.02品目条文中“香料”所对应的英版原文为“odoriferous substance”,意为“散发气味的物质”,而并没有特指香味,而33.07条文中的“芳香料”对应的英版原文为“perfumery”,才是真正与香味有关的表述,说明在英版中根本不存在上述中版条款中对“香料”和“芳香料”间的混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验证了猫狗驱赶颗粒为什么能够按“香料”归入33.02却不按“芳香料”归入33.07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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