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目73.08项下“钢铁结构体”所含商品范围的探讨(二)
时间: 2010-10-28

(二)“管状立柱”的理解


在品目73.08的注释中还包括“管状立柱”,笔者认为此处的“管状立柱”也不是单根管形状的立柱,而是指在其端面焊接有支架、垫片、肋片、固定件等附件(见图9、图10),用于扩大支撑面积或固定,其范围也超出了品目73.06的单根状管的立柱。对于图11所示的立柱来说,能否按立柱归入品目73.08呢?从其图片来看,实际为空心异型材,只是经过简单的开槽加工,未经焊接、铆接或栓接,不属于结构体,也就不属于品目73.08项下的“立柱”,而应按空心异型材归入品目73.06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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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钢制立柱一(子目73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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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栏杆”的理解


在品目73.08的条文中除了“支柱及立柱”外,还有“栏杆”。笔者认为此处的“栏杆”也必须是经过焊接、铆接或螺栓连接后形成的结构体,对于由单根管、型材、条杆、板材(即使经过钻孔、弯曲、开槽口等加工)不能作为结构体归入品目73.08项下。例如,高速公路两侧用的栏杆,若是图12所示的报验状态,它只经过弯曲变形和在其端部钻孔加工,不属于钢结构体的范围,也不能归入品目73.08项下。只有经过焊接、铆接或螺栓连接后形成的结构体状的“栏杆”才归品目73.08。例如,图13所示的栏杆是由管和条杆经焊接加工制得的,属于结构体的范围,可以归入品目73.08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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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栏杆”类似的实例还有“轻钢龙骨”。轻钢龙骨是目前建筑装修中常见的商品,它是以钢板为原料,采用冷弯工艺成型的一种金属骨架,其报验状态见图14所示。目前大多数同志认为它属于钢结构件的部件,其依据是品目73.08的注释(P897):“本品目也包括经加工(例如,钻孔、弯曲、开槽口)供给构件用的部件,例如,经加工的平板轧材……”,轻钢龙骨属于“经加工的平板轧材”,所以可归入子目7308.9000,其实我们从其商品图片的报验状态来看,它只是由钢板经过弯曲变形加工,不属于结构体,不能归入品目73.08项下,其横断面为“C”字形状,属于型材的范围,应归入品目72.16项下。

(四)“‘已加工’钢铁板、杆、角材、型材、异型材、管子及类似品”的理解
品目73.08项下包括“已加工”的钢铁板、杆、角材、型材、异型材、管子及类似品,这与前面的七十二章的商品(平板轧材、条杆、型材、异型材等)及品目73.06的管又有何区别呢?先看两个品目注释。
品目73.08的注释(P897):


本品目也包括经加工(例如,钻孔、弯曲、开槽口)供给构件用的部件,例如,经加工的平板轧材、“宽扁材”(包括所谓万能板材)、带材、角材、型材、异型材及管。
品目72.16的注释(P883):


本品目的产品可以进行钻孔、冲孔、扭绞等加工或涂层、镀层、包履等表面处理〔参见本章总注释第四部分第(三)款〕,只要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可以看出,两个品目都包括经钻孔加工的角材、型材,那么对于经钻孔加工的角材归入品目73.08还是品目72.16呢?


笔者认为品目73.08项下经钻孔加工的角材必须带有焊接的支肋或用于栓接的小结构件,这些“不完整”的结构体必须是由不同构件组成的,要超出品目72.16项下商品的范围;而品目72.16项下的经钻孔加工的角材就是由单独的一个构件(角材)构成(见图15)。可参阅美国海关的ruling(HQ965792):


Themorelogicalinterpretationisthatangles,shapesandsectionsthathaveplates,stiffeners,orotherstructuralelementsboltedorweldedontothem,arepreparedforuseinstructuresandareclassifiableinheading7308.


更合理的解释是:这些角材、型材、异型材带有栓接或焊接在上面的板、支肋或其他结构件,它们准备用于制成结构件,这时才归入品目73.08。


所以,在品目73.08条文中的“已加工”的钢铁板、杆、角材、型材、异型材、管子及类似品必须是经焊接、铆接或栓接的不完整结构体,其商品范围必须要超出前面七十二章的平板轧材、条杆、型材、异型材等及品目73.06的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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