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注意到部分归类工作者对某牌号的防沉降剂的归类存在争议,在此笔者希望通过运用协调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该商品的归类略表看法。
防沉降剂,实际成分为低分子量的聚乙烯蜡在甲苯溶剂中的分散体,按重量计聚乙烯蜡占10%,甲苯占90%。一种归类意见认为该商品为聚合物在有机挥发性溶剂中的分散体,且其中溶剂含量大于50%,因此应根据协调制度第三十二章注释四:“品目32.08包括由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以及第三十九章注释二:“本章不包括:……(五)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品目32.08)。”,将防沉降剂归入品目32.08。另一种归类意见则认为该商品不符合第三十二章注释四的规定,应作为其他未列名化工品归入品目38.24。.
笔者认为第二种归类意见正确,即以低分子量聚乙烯蜡在甲苯溶剂中的分散体为基本成分的防沉降剂应归品目38.24,而非32.08。.笔者认为倾向于将该商品归入品目32.08的归类工作者实际上是片面地理解了第三十二章注释四的条文,将“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的概念等同于所有的聚合物。事实上,若要符合第三十二章注释四关于“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的规定,前提条件是分散于挥发性有机溶剂中的物质能够归入品目39.01至39.13,而归入品目39.01至39.13的前提除了物质本身是聚合物之外,还需要符合第三十九章注释的规定,尤其应关注第三十九章注释二排外条款中的各项商品以及注释三对于品目39.01至39.13在物化性质上的限定。换言之,并非所有聚合物都属于品目39.01至39.13的范畴。
回到上述商品,该牌号的防沉降剂为低分子量的聚乙烯蜡在甲苯中的分散体,由于第三十九章注释二排除了34.04的合成蜡,可见若其中的聚乙烯蜡符合34.04关于蜡质特性的相关规定(详见34.04品目注释),那产品本身就不能视为“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自然就不能适用第三十二章注释四将其归入品目32.08了,那么接下来也就只能按实际用途归入品目38.24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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