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座的归类启示
时间: 2010-12-24

一、案例简介:
上海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委托上海某报关公司进口一批商品,申报名称为“灯座”,品牌为XXXXXX,型号为XXXXX。作为封闭式聚光灯的专用零件,安装在灯泡底部构成一个完整的聚光灯,主要用于安装固定灯泡并导通电流。行业中俗称为“灯头”。

灯泡.jpg



企业长期将上述商品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的零件”归入品目9405(进口关税20%)。但本次进口时,报关公司认为,该商品不属于品目9405所述灯具零件的范畴,建议按品目8539项下的“封闭式聚光灯的专用零件”(进口关税8%)进行申报。

二、争议税号:
9405.9900——“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的零件”
8539.9000——“封闭式聚光灯的专用零件”
8536.6100——“灯座”

三、归类分析:
从产品图片上来看,本商品与封闭式聚光灯直接相连,安装在封闭式聚光灯灯泡底部起到固定灯泡并导通电流的作用。它与灯泡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封闭式聚光灯。故本商品在灯具行业中被称为“灯座”或“灯头”。


客户认为,本商品具有明显的零件特征,并且《品目注释》对品目9405的注释中也曾述及——“本品目包括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的其他品目未列名零件。例如:。。。3.手提灯的底座、把手及外壳。”,故本商品应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的零件”归入品目9405。


但报关公司认为,本商品虽然具有明显的零件特征,但由于其直接与灯泡连接在一起,主要用于固定灯泡并起到导通电流的作用,其更应视为灯泡的零件,而非“灯具”的零件,故首先可以排除归入品目9405的可能性。


即然本商品不能归入品目9405,那我们是不是可以依据《品目注释》对品目9405项下的另一段描述:“单独报验的电气配件(例如,开关、灯座、花线插头、变压器、起辉器、镇流器)应归入第八十五章”,从而将本商品归入品目8536项下列名商品——“灯座”(8536.6100)呢?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本商品申报名称为“灯座”,并且主要用于固定灯泡并导通电流,但其并非第八十五章中品目8536项下所列名的“灯座”。让我们试分析一下:


品目8536为“电路的开关、保护或连接用的电器装置,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该品目项下的确有列名一级子目——“灯座、插头及插座”,但此“灯座”指的是与“插座”相类似电路连接用电器装置,其英文译为“Lamp-holder”,即下图中所示商品:


灯2.jpg

灯3.jpg



这些所谓的“灯座”,是指与电源相连,直接为灯泡提供电力的基座,而非本次客户所进口的商品。故我们也可以排除将本商品归入品目8536的可能性


这样一来,本商品即不能按灯具零件归类,又不能按列名的“灯座”归类,而且本商品又是直接和灯泡连接在一起,用于固定灯泡,导通电流的,那本商品是否可以按灯泡的零件归入品目8539呢?


依据《品目注释》对品目8539的描述:“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货品的零件也应归入本品目。它们包括:(一)白炽灯及放电灯及灯泡用的底座”。


那么,这里所提到的所谓“底座”是不是指客户本次进口的商品呢?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该段注释的英文原文:
“Subjecttothegeneralprovisionsregardingtheclassificationofparts(seetheGeneralExplanatoryNotetoSectionXVI),partsofthegoodsofthisheadingarealsoclassifiedhere.
Theyinclude:


(1)Basesforincandescentanddischargeelectriclampsandbulbs.”


通过英文原文与中文译文的对照,我们可以发现,中文译文中所称的“底座”其英文原文为“Basesfor……lampsandbulbs”。


然后,让我们来看一张灯泡的结构图:

灯4.jpg



根据上述灯炮结构图可以看出,所谓的“Basesfor……lampsandbulbs”,即客户此次进口的商品,也就是我们《品目注释》中所称的“底座”。


综上所述,本商品建议按灯泡用的“底座”归入品目8539中的零件税号,即8539.9000。(文/吴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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