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总规则应用评析(二)
时间: 2010-09-13

归类总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三的主要作用是确保任一商品在协调制度中所对应商品编码的唯一性,同时该条规则也是被误用频率最高的规则之一。除了没有按顺序使用总规则外,误用规则三最可能的情况是未能全面地理解和审视该条规则,不少归类工作者认为其过于冗长,因此在日常应用时仅仅记忆其简化版本,即“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见《税则注释》关于总规则三的释义部分)。


规则三(一)的“具体列名”在某些场合使用时常常会与总规则一相混淆,尤其是在涉及存在兜底税目的情况下。记住,规则三的使用前提永远是在“商品属性确定无疑的情况下仅依据规则三之外的总规则无法唯一地确定一个商品的税目”,因此,当一个商品不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税目所描述的商品属性时,此时使用的就是总规则一,而不是规则三(一),例如当一些以数值指标或加工程度列名的税目和兜底税目同列时,就不能以该条税目列名较兜底税目更为具体为由将规则三(一)作为归类依据。此外,也不能因为由商品属性认知的不足所造成的无法唯一确定商品税号的情形而随意使用规则三,此时应进一步确认商品属性直到达到确定归类所需的程度。


应用规则三(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该条规则仅仅针对混合物、组合物以及零售成套货品,但事实上将规则三(二)随意使用的现象比比皆是,其中甚至不乏一些资深的归类工作者。例如,有些商品本身既非混合物又非组合物品,但却可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所具有的特征,当一些税目是以商品的物化性质、用途等属性列名时就有可能产生这种情况,此时试图适用规则三(二)来讨论其基本特征的做法是没有意义的。


规则三(三)在使用时只需注意将其与某些含义类似的类注和章注加以区分即可,如纺织品、贱金属制品、机电产品相关类和章节的某些注释,对于熟悉整个协调制度的归类工作者而言这并不是一件难事。

归类总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由于大量兜底税目的存在,规则四几乎没有应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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