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碳钢紧固件归类
时间: 2010-07-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商品的范围为“木螺钉、自攻螺钉、螺钉和螺栓(杆径大于6毫米)和垫圈,以及非用于民用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应分别按税号7318120001、7318140001、7318150001、7318210001和7318220001进行申报。其他碳钢紧固件应分别填报7318120090、7318140090、7318150090、7318210090和7318220090。


由于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公告中并未对碳钢紧固件的材质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导致目前不少企业在申报时存在申报税号与申报要素、或者申报要素与申报要素之间前后矛盾的现象。例如申报品名为不锈钢垫圈,规格栏填报碳钢制,或者申报为非碳钢制螺钉,归在7318150001等等。


事实上,根据对碳钢的一般理解,碳钢是相对于合金钢而言的一类钢铁,主要是指碳的质量分数小于2.11%(协调制度对钢中碳含量的界定为小于2%)而不含有特意加入的合金元素的钢,也称为普碳钢或碳素钢。可见,上述例子中的不锈钢垫圈作为一类合金钢制品,并不能归为碳钢紧固件,而应作为非碳钢紧固件归入税号7318220090(关于钢、不锈钢以及其他合金钢的定义详参协调制度第七十二章注释四、五、六)。


此外,根据规范申报要求,税号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下的商品在申报时都需要明确是否为碳钢制,但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由于对碳钢的概念理解不足或存在偏差,导致在申报此项时比较随意。然而,根据上述对碳钢的一般解释,碳钢是相对于合金钢而言的一类钢铁,因此所谓的非碳钢,也即是合金钢,反之若不是合金钢,那必定是碳钢。对此,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如果将自己的产品申报为非碳钢紧固件,最好进一步确认其材质是何种合金钢,并预先准备好相关证明,以备海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核查。


当然,本文仅是针对碳钢一般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论述,若商务部或海关总署对该公告中碳钢的概念另行特别规定,则应以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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