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纪念币”、“粘合剂”与“油脂加工工艺简介及相关产品”专辑
时间: 2012-08-03
编者按:
“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各位定然听说过。
但是,从这次刊登的三篇文章和历来看到的许多有关“H.S.”研究方面的文章中,我们似乎可以逐步归纳出“术、道之难”。
“术”,涉及对“H.S.”、税则归类、商品知识等在技术层面的把握,操作技巧、熟练程度的高低、具体个案的分析等等。
“道”,涉及对“H.S.”分类体系、结构、规则的理解,对最新科技、国际贸易商品、世界各国利益在“H.S.”中的反映和体现的理解。进一步而言,也反映出在做税则归类时,每一个人自己的主观意识对自己的具体分析、操作行为的指导性。(每一种归类的不同结果,正好反证主观意识的存在和作用)。
三篇文章的作者经过多年归类的实践,从对具体单一商品的熟悉,过渡到对某一大类商品的(从低到高)整个加工链进行观察分析。看得出,作者力图从遇到问题就事论事地解决,逐步过渡到想从“H.S.”分类体系、结构、规则中得到启示和激发悟性,有点想入“道”的意思。
但是,有志于研究、实践“H.S.”的志士同仁,对于由“术”入“道”一定要有预期。或许太难了,“难于上青天”。

你要熟悉了解太多的各类商品知识、加工程度、专业领域的技术等;唯枯燥难耐以守。
你要不断专研“H.S.”的分类体系、结构、规则、跟踪世界科技发展的步伐;与青灯黄卷为伴。
你要身在利益场,且不为利益所动,无视上下、左右、内外各种利益链的博弈。心无旁鹜地按规则做好事情。想不难,也难。
知难而退?知难而进?


【注:本栏目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纪念币”的归类分析 (吴瑕)

一、商品描述:
“嫦娥一号”纯金纪念币。由中国航天协会监制,香港金币开发有限公司推出。正面图案为“嫦娥一号”探月卫星升空图,背面是传统的嫦娥奔月图案。每枚纪念币重1/10盎司,直径为20mm,形状为标准圆形。贸易面值150美元,全球限量发行3000套,999纯金打造,并配有公证书、鉴定证书等


二、争议品目:
1、品目7118 —— 硬币
2、品目7113 ——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3、品目7114 ——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金银器及其零件
4、品目9705 —— 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历史学、考古学、古生物学、人种学或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

三、归类分析:
注:强烈建议各位读者先行阅读本文附录的“补充知识”,了解相关概念之后再行阅读以下内容。
(一)依据品目7118的注释条文:
“本品目适用于任何金属(包括贵金属)制成的硬币。这些硬币具有官方规定的份量和图案,在政府管理下作为法定货币发行”。换言之,品目7118的货币必须是“法定货币”。
而本商品由中国航天协会监制,香港金币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并非“由中央银行发行”,更非“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造币厂生产”。并且本身无面值(详见“补充知识”中对“贸易面值”的解释),不可进入流通领域。明显不符合“贵金属纪念币”的定义,更不是一种法定货币。故不可归入品目7118。
可能有读者会问,既然本商品不是一种法定货币,那品目7118项下不是正好有列名的二级子目7118.10 ——“非法定货币的硬币”吗?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本商品为“999纯金”纪念币,依据7118.10的子目条文:“非法定货币的硬币(金币除外)”,已经明确的把“金币”从子目7118.10里排除。
其次,即使本商品不是子目7118.10所排除的“金币”,也不能归入子目7118.10。
依据7118.10的子目注释:
“本子目包括:
一、已退出流通领域的法定货币。
二、在一国铸造并将在另一国投入流通领域的硬币;在过境时它们还未被主管部门作为法定货币发行。”
换言之,7118.10的货币必须曾经在流通领域中作为交易媒介,由于历史原因已退出流通领域的法定货币(如下图所示贰角硬币)。或者是在一国铸造并将来准备在另一国投入流通领域的硬币(在过境时它们还未被主管部门作为法定货币发行)。
本商品没有面值,故无法直接在市面流通使用,故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
综上所述,本商品不可归入子目7118.10。
总之,品目7118项下所指的“硬币”,必须是(或曾经是、或将是)作“法定货币”用的硬币。

(二)那么,既然本商品无法归入品目7118,那依据品目7118项下排他性注释:
“本品目还包括已不再作为法定货币的硬币,但不包括收藏品(参见品目97.05的注释)”。本商品是否可以归入品目9705呢?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品目9705所包含的商品为“具有...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依据该品目的排他性注释条文:
“作为商业行为,为纪念、庆祝、展示或描述某一事件或其他事情而生产的物品,不论其产量多么有限,也不论其是否流通,均不能作为具有历史学意义或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品或珍藏品而归入本品目,除非这些物品由于本身生产的年份或稀少而具有历史学意义或钱币学意义”。
本商品全球限量发行3000套,并且是为纪念中国首次探月工程而铸造的一种商品性质的纪念品。故依据上述注释,本商品不能按收集品或珍藏品归入品目9705。
(三)本商品无面值,并非由人民银行按国家规定计划发行,明显不符贵金属纪念币的定义,其实应属于一种“贵金属纪念章”。而“纪念章”在品目7114的注释条文里有明确提及:
“本品目包括...五、其他室内用品及类似物品,例如...纪念章和大奖章(供个人佩戴的除外)”。那本商品是否最终应归入品目7114?
答案还是否定的。
依据品目7114的注释条文:
“本品目包括本章注释十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金银器。这些器具一般要比品目71.13的首饰大”。
从这句注释可以看出,品目7114的商品与品目7113的商品,有时其区别仅仅在于外观大小而已。例如:品目7113和品目7114均有“香粉盒”及“梳”,两者区别仅为外观尺寸不同而已。
所以,如果我们在品目7113中仔细找一下的话,会发现在品目7113注释条文中有这样一段描述:
“本品目包括本章注释九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首饰,即:
一、个人佩戴的小物品(镶嵌或不镶嵌宝石),例如...奖章和勋章”
这里的“奖章和勋章”对应的英文原文为“medals and insignia”,而品目7114的“纪念章和大奖章”对应的英文原文为“medals and medallions”。由此可见,品目7113及7114所指的“奖章”和“纪念章”,其英文原文均为“medals”。
而维基百科上对“medals”的解释为:
“A medal, or medallion, is generally a circular object that has been sculpted, molded, cast, struck, stamped, or some way rendered with an insignia, portrait, or other artistic rendering. A medal may be awarded to a person or organization as a form of recognition for athletic, military, scientific, academic, or various other achievements. Medals may also be created to commemorate particular individuals or events, or even as works of artistic expression in their own right; artists who focus their talents on the creation of medals or medallions are termed a medalist. There are also devotional medals which may be worn as a matter of religious faith. Medals are popular collectible items either as a form of exonumia or of militaria phaleristics. Medallions are occasionally referred to as "table medals" because they are too large to be worn and can only be displayed on a table top, desk or cabinet. Medals may also be produced in a rectangular shape, though these would more correctly be described as a plaque, and a smaller version as a plaquette. In colloquial use, "medallion" is sometimes improperly used to refer to a pendant of a necklace. It can also be used as a symbol to dignify greatness, especially when awarded on the collegiate level.”
由此可见,英文的“medal”既可指“奖章”(awarded to a person or organization as a form of recognition for athletic, military, scientific, academic, or various other achievements.——对某人或某组织在体育、军事、科技或其它领导取得的成就进行褒奖),也可指“纪念章”(created to commemorate particular individuals or events——为纪念某特殊人物或事件而铸造)
换言之,品目7113项下的“奖章”也包括“纪念章”,而他与品目7114项下的“纪念章”唯一的区别就在于外观大小。就笔者个人观点,可个人佩戴在身上的纪念章,属品目7113的范畴,而较大的纪念章,只能供列于室内或摆放在桌面上的,属品目7114的范畴(Medallions are occasionally referred to as "table medals" because they are too large to be worn and can only be displayed on a table top, desk or cabinet——大奖章有时即指“台面奖章”,因为其大小不适合佩戴于身上,只能放在桌面或橱柜上展示)。
本商品直径为20mm,就其大小来看,应可佩戴于身上,故不可按列名“纪念章”归入品目7114,而应按“供个人佩戴的纪念章”归入品目7113项下。

补充知识:
一、何谓“法定货币”:
“法定货币”是指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将货币兑现为实物义务;只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为合法通货的货币。法定货币的价值来自拥有者相信货币将来能维持其购买力,但货币本身无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换句话说,所谓“法定货币”,即指我们现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纸币及硬币。这些纸币及硬币本身的价值要低于其所代表的面值(即一张一百元纸币的制造成本要远远低于其面值)。这些纸币及硬币能够用于购买货物、清偿债务或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得以实现的。“法定货币”本身是没有内在价值的。这是其区别于过去的金币、银两的主要特征。
                                          ——摘自“维基百科”

二、何谓“贸易面值”
金银纪念章当中一种常见的专有名词,一般情况下使用于非官方发行的非货币型“纪念币”。由于此类“纪念币”非官方发行,不具备货币面值和流通性,所以虽然称为“纪念币”,实质上是纪念章。而贸易面值就是标在此类纪念章上用来替代货币面值的一种形式。
通常情况下,构成纪念币需要两个基本条件:
1、一国政府指定的具备货币发行资格的单位设计发行。
2、货币表明必须具有面额。所谓指定发行机构,在大陆地区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下属金币发行公司具备发行资格;而货币面值即货币上标注的一元、两元等标额,这个面额具有权威性和流通性,即有国家统一发行公众通认和在规定地理区域能够无障碍的流通。
而往往很多由非官方纪念币发行公司发行的被称作”纪念币“的纪念章,由于不具备货币发行权,所以只能标注此类纪念章具备多少贸易面值,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等额兑换。所以此贸易面值并不具备权威性和流通性。通俗的语言来说,任何人可以定制一套金银纪念章,然后上标任意数量的贸易面值(通常单位为美元),然后告诉别人这个”纪念币“值多少美元,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等额兑换。
                                                ——摘自“百度百科”
三、何谓“纪念币”:
中国人民银行将其定义为: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释义,纪念币也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普通金属纪念币又分为普制币和精制币。发行后,可以与其他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其面额记入市场现金流通量,成为货币供应量的一部分。


贵金属纪念币包括金币、银币、铂币、钯币等贵金属或其合金铸造的纪念币,材质是金、银等贵重金属。题材广泛、工艺考究、观赏性强且多为成套分组发行。币形亦有圆形币、方形币、彩币和扇形币,其面值计伍元、拾元、叁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等,这种币的发行价一般都等于面值的几十倍或上百倍。因此,面额只是象征性的货币符号,并不表明其真实价值,不能流通,其面值不记入市场现金流通量。金银纪念币要参与市场流通、体现其货币职能,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当时的黄金收购价格收兑成普通流通货币,或者作为钱币类收藏品在钱币市场、收藏品市场出售,变卖成普通流通货币,不能直接流通。而且金银纪念币的面额一般远低于本身金银的实际价值,所以一般不会按其面额使用。


贵金属纪念币只是用作纪念手段,不直接流通。但是,这并不是说我国金银纪念币不是国家法定货币,而是仍然具备法定货币属性。贵金属纪念币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由中央银行发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而金银等贵金属纪念币由我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
2、由指定的造币厂铸造。我国金银纪念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造币厂生产,铸造模具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封存。
3、发行要素规范,发售行为严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我国金银纪念币必须具备明确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和发行时间,币面必须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年号、面额。在正式发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说明发行要素,并配备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签署的鉴定证书,确保质量标准及其发行量与铸造量的一致。其销售由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行业性公司总经销并由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的企业零售。
4、具有储备功能和国家信用。黄金目前仍是公认的国际储备货币,金银纪念币更是社会公众储存价值的手段。作为发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金银纪念币具有法偿义务,金银纪念币有国家信用作保障。
金银纪念币为国家法定货币是国际惯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金银纪念币由中央银行、财政部或造币机构发行,发行程序严格。我国金银纪念币项目的审批与确立同样相当严格,内容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项目必须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摘自和讯百科《中国金银纪念币知识》

四、金银纪念币与金银纪念章的区别
金银纪念币和金银纪念章的材质都是贵金属,在外形上基本相同,容易产生混淆,但其实金银纪念币和金银纪念章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有无面额是金银纪念币和金银纪念章最明显的区别,面额是国家法定货币的标志,金银纪念币上标有面额,而金银纪念章则没有,这就显示了它们在性质上的不同:金银纪念币是国家的特种法定货币,具有法律地位和强烈的垄断性、排他性,而金银纪念章就不具备这一特性。
其次,在审批程序、铸造工艺和成色上也有所不同,金银纪念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铸造工艺要求极高,且成色标准,而金银纪念章在这些方面的随意性就比较大,质量上也逊色一些。
再次,在发行量上,金银纪念币按国家规定计划发行,发行量一次锁定并公布于众,金银纪念章的发行量则根据市场需要可多可少。  
另外,从配发的证书上也可以看出它们的不同,金银纪念币必须配发鉴定证书,标明法定货币、发行部门、铸造厂家、经销单位、正背面图案介绍、国名、年号、成色、面额、含金银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签章等,而金银纪念章有的配发证书,有的不配发证书,即使配发证书,其内容与金银纪念币证书也有不同。这些区别使得它们在国际上的信誉差别很大。

——摘自和讯百科《中国金银纪念币知识》

粘合剂归类探讨 (归类爱好者)
在《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笔者注意到粘合剂商品可归入诸多税号,例如品目27.15、32.14、35.06、38.09、38.24项下。如何区分,在此拟作如下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粘合剂商品简介
粘合剂是指具有粘性的物质,因表面键合和内力(粘附力和内聚力等)作用,能使一固体表面与另一固体表面结合在一起的非金属材料的总称。粘合剂是标签材料和粘结基材之间的媒介,起连结作用。按其特性可以分为永久性和可移除性两种。它有多种配方,适合不同的面材和不同的场合。粘合剂是不干胶材料技术中的最重要的成分,是标签应用技术的关键。其作为重要的辅助材料之一,在建筑、纺织、包装、制革等行业中应用极为广泛。
粘合剂的种类很多,具体可分为:
(一)按材料来源分
1. 天然粘合剂 取自于自然界中的物质。包括蛋白质、淀粉、糊精、动物胶、虫胶、松香、皮胶等生物粘合剂;也包括沥青等矿物粘合剂。
2. 人工粘合剂 是用人工制造的物质,包括水玻璃等无机粘合剂,以及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等有机粘合剂。
(二)按使用特性分
1. 水溶型粘合剂 用水作溶剂的粘合剂,主要有淀粉、糊精、聚乙烯醇、羧甲基纤维素等。
2. 热熔型粘合剂 通过加热使粘合剂熔化后使用,是一种固体粘合剂。一般热塑性树脂均可使用,如聚苯乙烯、聚氨酯、聚丙烯酸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等。
3. 溶剂型粘合剂 不溶于水而溶于某种溶剂的粘合剂。如虫胶、丁基橡胶等。
4. 乳液型粘合剂 多在水中呈悬浮状,如醋酸乙烯树脂、丙烯酸树脂、氯化橡胶等。
5. 无溶剂液体粘合剂 在常温下呈粘稠液体状,如环氧树脂等。
(三)按包装材料分
1. 纸基材料粘合剂  主要包括淀粉浆糊、糊精、水玻璃、化学浆糊、酪蛋白等。
2. 塑料粘合剂 主要包括丁苯胶、聚氨酯、硝酸纤维素、聚醋酸乙烯等溶剂型粘合剂;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等水溶型粘合剂;醋酸乙烯树脂、丙烯酸树脂等乳液型粘合剂;聚苯乙烯、聚氨酯、聚丙烯酸酯等热塑性树脂组成的热熔型粘合剂等。
3. 木材粘合剂 主要包括骨胶、皮胶、鲠胶、干酪素、血胶等动物胶;也包括酚醛树脂胶、聚醋酸乙烯树脂胶、脲醛树脂胶等合成树脂胶;还包括豆胶等植物胶。
(四)按用途分
1. 工业用粘合剂 主要是用于建筑材料和一些包装方面的,以达到物与物的联结。
2. 农林用粘合剂 主要用于边坡绿化或其它土壤结构改良,能够使土壤形成团粒结构,达到保墒的效果。同时,能增强土壤的渗透性,防止地表径流造成的土壤流失,提高土壤渗透力,保土保肥,缓解和调节土壤水分蒸发,让作物更好的生长。
二、粘合剂商品归类注意事项
(一)通常情况下以商品用途来分类归入相应税号
1. 品目27.15:沥青胶粘剂及混有砂、石棉等矿物质的类似沥青混合物,主要用于嵌缝或用作铸模材料等。
2. 品目32.14:安装玻璃用油灰、接缝用油灰、树脂胶泥、嵌缝胶及其他类似胶粘剂,主要用于堵塞、封闭或嵌填缝隙,在某些情况下用以将物体的组成部分牢固的粘结起来。本品目产品是一些组分成分差异甚大的制剂,这些制剂都是通过其用途显示出基本特征的。
3. 品目35.06: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调制胶及其他调制粘合剂;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公斤。
4. 品目38.09:纺织、造纸、制革及类似工业用的粘合剂,包括工业用和家庭用。其中造纸粘合剂通常是以酪蛋白、淀粉、淀粉衍生物、大豆蛋白、动物胶、藻酸盐或纤维素衍生物等天然产品为基料的制品;制革粘合剂通常是以蛋白物质、天然树脂或蜡等为基料的制品。
5. 品目38.24:铸模及铸芯用粘合剂,主要成分为天然含树脂产品(松香)、亚麻子油、植物粘质、糊精、糖蜜以及第三十九章的聚合物等。
(二)品目32.14与品目35.06的区别
1. 外观状态:品目32.14项下商品外观一般较厚,可以添加填充物,如蜡、油、地沥青、橡胶、砖粉、石墨、硅酸盐、粘土、二氧化硅、石灰、水泥、石英砂、石棉纤维或其他矿物填料。品目35.06项下商品外观较薄,一般没有填充物。特殊情况为按配方配制专门作粘合剂用的制品,这种制品可由品目39.01至39.13的聚合物或其混合体组成,这些聚合物或混合体除含有第三十九章所允许添加的物质(填料、增塑剂、溶剂、颜料等),还含有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添加物(例如,蜡)。
2. 用量:品目32.14项下商品与胶水及其他胶粘物不同之处在于它们施用时以厚层涂敷。品目35.06项下商品用于薄层粘合。注释规定:归入品目35.06项下的一些产品可按销售时的状态直接作胶或粘合剂使用,而另一些产品则需溶解或分散于水后才能使用。
3. 使用对象:品目32.14项下商品一般用于不同材料,通常使用嵌缝枪、抹刀、灰匙、抹灰工镘刀或类似工具。品目35.06项下商品一般用于同一材料。
(三)包装形式
1.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六类注释二的规定:“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因此,零售包装且每件净重不超过1公斤的调制胶、调制胶粘合剂或适合作胶或粘合剂用的其他产品,应归入350610项下;零售包装但超过1公斤、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调制胶及其他调制粘合剂归入35069项下。
例如,密封发动机的汽缸垫圈用胶合剂,成分:丙酮60%-70% ,丙烯腈/丁二烯橡胶10%-20%,苯酚甲醛树脂5%-10%,酚醛树脂5%-10% ,水杨酸1%-5% ,氧化锌1%-3%,苯酚<0.75%,为零售包装,1千克/件,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506.1000。
又如,木工用热熔胶粒,黄色颗粒,型号为:Jowatherm282.30,规格:纸袋包装、每包25公斤,加热易熔。该商品基础材料为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并添加有萜烯树脂(增强胶合力、增大初粘性)、松香(调节粘度)、石蜡(改善流平性、提高粘合速度、改善胶条刚韧性)、色精(调节胶线颜色)及白碳黑(增加填充性)。用途为:木工用热熔胶。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506.9190。
再如,XVL-90K粘合剂主要由丙烯酸酯预聚物、丙烯酸单体、光重合开始剂/添加剂构成。该粘合剂为液态,用于手机麦克风,在框架上涂布一圈该产品,然后将振膜贴上,在紫外线照射下液态粘合剂固化,将振膜和框架粘合起来。该商品主要由丙烯酸酯预聚物、丙烯酸单体、光重合开始剂/添加剂构成,已不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物质,不能归入第29章,符合品目35.06对“按配方配制专门作粘合剂用的制品”的解释,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506.9900。
2.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三十二章注释:“品目32.14的胶粘剂,如果各种混合组分或某些添加组分(例如,硬化剂)必须在使用时才进行调配的,其组分若符合下列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二、一起报验的;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但使用时必须加入硬化剂的产品,报验时没有硬化剂也仍归入本品目,只要其组分或包装足以表明它们是用于制油灰、胶粘剂、填料或凃面制剂。”
例如,商品“硬化剂”为无色透明液体。经海关化验,主要成分为:醇胺类化合物、聚胺等。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为多种成分组成的混合物,可用作硬化剂。根据企业提供的使用说明,该商品“硬化剂”与“环氧树脂水晶胶”(同一报关单申报进口,各自独立包装)按其重量1:5的比例混合搅拌均匀,填充在模具与分析材料样品(包括:金属、非金属等)间的空隙,约一小时后即可固化,从而固定被分析材料样品,以便用精密仪器切割、研磨等进行检测。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商品“硬化剂”应归入税则号列3214.1090。


油脂加工工艺简介及相关产品归类概述 (陈征科)

油脂类商品的归类难点主要在于缺乏对油脂加工工艺的理解,而常规商品归类培训教材及课程往往仅将重点放在单一、混合油脂及改性、变性油脂的区分上,关于油脂加工过程形成各种衍生产品归类的介绍则常较为简略甚至不作介绍。
根据第十五章总注释,品目15.04及15.06至15.15还包括这些品目所列油脂的分离品,只要这些分离品在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从注释列举的分离方法看,这类分离品一般仅指在油脂分提过程中得到的产物,同样根据第十五章总注释,炼油副产品,如“油脚”及皂料,归入品目15.22。因此如脱酸、脱臭等油脂加工工艺得到的副产品常归入品目15.22(加工处理油脂物质及动、植物蜡所剩的残渣)。
油脂水解的基本机理即甘油三酯分解成为甘油和游离脂肪酸的反应,主要产物是甘油水(品目15.20)和粗脂肪酸(品目38.23)。甘油水经蒸发、蒸馏后可进一步得到甘油(品目15.20或29.05)。粗脂肪酸应用较广泛,如经分馏可得到各种单羧脂肪酸(品目29.15等),中和可得到皂基(品目34.01),加氢还原制得脂肪醇(品目38.23),此外还可用于制备各种有机表面活性剂(品目34.02)及盥洗用品(第三十三章)等。
未经加工油脂的基本组成是甘油三酯、游离脂肪酸及各类杂质。油脂精炼包括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蜡、分提等工艺。
油脂脱胶主要是利用油脂胶杂中磷脂的表面活性,加水令其形成胶粒,从而吸附其他杂质的过程(水化脱胶),此外还有酸炼脱胶、吸附脱胶、电聚法脱胶和热凝聚脱胶等工艺。脱胶后生成的油脚归入品目15.22。
油脂脱酸是指用碱中和油脂中的游离脂肪酸(碱炼脱酸)以去除影响油脂品质的游离脂肪酸及其他杂质(如蛋白质、粘液质、色素、磷脂等物质)的过程,基本反应机理即皂化反应,最后得到的皂料是粗皂与中性油、脂及各种杂质的混合物(品目15.22),进一步加工才可制得的肥皂(品目34.01)。
油脂脱色用在生产较高品级的油脂,如色拉油、人造奶油及某些化妆品的原料油等的场合。油脂中含有有机色素、有机降解物和色原体,为获得油脂色泽的改善,需要进行脱色处理。目前工业生产应用最为广泛的是用膨润土、活性炭、沸石、硅藻土等吸附剂进行脱色,使用过的脱色土归入品目15.22。
油脂脱臭的基本方法是真空减压蒸馏,其副产品脱臭馏出物(品目15.22)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因此对该领域工艺的研究较为深入,衍生产品也更加丰富。这里应注意将脂肪酸馏出油(品目38.23)和脱臭馏出物加以区分,前者游离脂肪酸含量很高而后者多低于50%。脱臭馏出物的基本组成包括游离脂肪酸、生育酚、甾类化合物和脂肪酸甘油脂的混合物,提取得到的生育酚(品目29.36)及甾类化合物都是颇具价值的药用原料。为进行分离,往往需预先将游离脂肪酸甲酯化,剩余的脂肪酸甲酯还可用于制备生物柴油(品目38.26)。
油脂脱蜡包括碱炼法、表面活性剂法和凝聚剂法等工艺,虽然各种脱蜡手段的基本原理相同,即根据蜡与油脂的熔点差异及蜡在油脂中的溶解度随温度降低而变小的物理性质,通过冷却析出晶体蜡,再经过滤或离心分离达到蜡油分离的目的,但加工方式不同,产物也不尽相同。动植物蜡主要成分是高级脂肪酸和高级脂肪醇形成的酯,但脱蜡得到的副产品多为含蜡皂角(品目15.22),而非蜂蜡、巴西蜡、棕榈蜡及虫蜡等单一蜡(品目15.21)。
油脂分提是利用高级脂肪酸甘油三酯的同质多晶现象,使油脂冷却析出晶体后进行晶、液分离,从而得到固态脂和液态油的过程。具体工艺也分为干法、表面活性剂法、溶剂法和液-液萃取法等。油脂分提没有引起油脂化学结构上的变化,因此其产物应按油脂分离品归入品目15.04及15.06至15.15。值得注意的是,因分提工艺同样适用于混合脂肪酸、脂肪酸酯等油脂衍生物,切忌因工艺相近而将成分相差甚远的两种产物加以混淆,后者常归入品目38.23、38.24等。
此外,油脂加工还包括油脂氢化、酯交换、食用油脂调味等,但从商品归类的角度看这些工艺并不属于难点,在此便不作冗述。尽管本文旨在帮助在这方面存在困惑的读者理清思路,但其中的一些观点可能存在争议,如部分进口商认为某些炼油副产品,如脱臭馏出物应按油脂分离品归入品目15.04及15.06至15.15或按脂肪酸馏出油归入品目38.23,这可能与目前我国对品目15.22下商品的禁止进口政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