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 | 功能 | 用途 | 举例 | 归类研究范畴 |
类型一 | 单一 | 单一 | 家用电风扇 | 单一功能机器 |
类型二 | 多样 | 单一 | 1.手机(有电话、上网、摄像、MP3音乐播放等多个功能); 2.数字式家用摄、录一体机 | 多功能机器 |
类型三 | 单一 | 广泛 | 1.打孔机 2.气体压缩机 | 单功能、多用途机器(通用机器) |
类型四 | 多样 | 广泛 | 气体过滤、压缩一体机 | 多功能机器、多用途机器 |
(1)类型一、二的商品:
其相同处在于用途都是单一的,不同处是类型一是单一功能的商品,而类型二是多功能商品。
类型一的商品,即“单一功能商品”,根据该商品的功能,若有列名,按列名归类(如8414等);若无列名,按未列名的机器归类(如归入8479或8543等)。
类型二的商品,即“多功能机器”,可以运用第十六类注释三:“…,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如手机的主要功能是电话,按电话机归入品目8517。
(2)类型三、四的商品:
其相同处在于用途都较为广泛,属于多用途机器。
类型三的商品具有单一功能,然而用途广泛,属于通用机器的范畴。
类型四的商品功能多样,用途也十分广泛,属于多功能并有多用途的机器。
上述商品均与“多用途”有关,尤其是84章的机器设备,具有一定的功能并有广泛的用途,因此类型三、四商品应是归类研究的重要方面。第84章注释七对“多用途机器”的归类做了明确的规定,研究该章注,进而研究多功能、多用途商品的归类。
三.从对“多用途机器”的归类研究,看类注、章注间的逻辑关系
1.“多用途机器”的归类依据
《税则》第十六类84章注释七规定:“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唯一的用途对待。除本章注释二、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任何品目都未列名其主要用途的机器,以及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机器,均应归入品目8479。”
值得主要的是,该条文中还涉及到了以下的两个相关条文:
(1)第84章注释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九另有规定的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或符合品目8486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应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归入品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品目。…。”
(2)第十六类注释三:“…,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可见,“多用途机器”的归类,与“多功能机器”和“第84章注释二”的相关条文有关,但是,三者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内在联系和区别?以下试阐述。
2.可以确定主要用途时的归类研究——“用途简化、功能简化”的归类理念
《税则》第十六类84章注释七:“具有一种以上用途的机器在归类时,其主要用途可作为唯一的用途对待。…。”择其主要用途,并将主要用途视为唯一的用途,即将多用途机器简化为唯一用途机器来归类。
图2中,对于类型三、四的多用途机器,只要择其主要用途,将其简化为单一用途的机器后,即简化为了类型一、二的商品。
而类型二的商品,依据“多功能机器”的归类方法,将主要功能视为唯一功能,即将其转化为了单一功能、单一用途(类型一)的商品。
由此可见,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商品,只要具有主要用途和主要功能,均可以根据第84章注释七和第十六类注释三的归类规定,最终将其简化为单一功能且单一用途(类型一)的商品,便于快速、准确地归类。这种“化繁为简”的技术,基于对“功能”和“用途”准确理解和条文的运用,也是海关商品归类的精髓所在。
必须注意的是,类型一的商品,归类时还将会遇到第84章注释二所述的状况,如一台机器,从功能角度,觉得既可以归入品目8401-8424的通用机器列名中;但是从用途的角度,也可以归入8425-8480的行业专用机器列名中,则根据第84章注释二的条文规定,优先归入品目8401-8424的相应品目中。
3.主要用途难以确定时的归类研究——“功能简化后的通用机器”归类
类型三、类型四的多用途商品,当其主要用途难以确定时,可以先从功能方面来突破。
首先对于类型四(多功能、多用途)的商品,可运用第十六类注释三关于“多功能机器”的归类规定,不论是择其主要功能还是从后功能,必将确定一个唯一的功能,即将类型四的商品简化为单一功能、多用途的机器类型(即类型三的商品)。
类型三的商品,实则就是通常所称的“通用机器”,这些机器具备的基本功能可以在各行各业用广泛使用。对于“通用机器”的归类,必须在对第84章的品目编排情况了解的基础上,可以推导出归类结论。
纵观第84章,其品目编排基本情况如下:
品目8401-8424:通用机器;
品目8425-8478,8486:行业专用机器;
品目8479:其他未列名的机器;
品目8480-8487(8486除外):通用机器零部件。
从上述的编排中可得出,类型三的商品(即通用机器),若其功能在品目8401-8424中有列名,则归入其中(依据84章章注二);若其功能在该段品目中没有列名,由于其通用性,不能归入品目8425-8478或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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