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碎纸机的归类探讨
时间: 2010-05-24

大型碎纸机用于纸张粉碎,主要由保密单位、办公楼等使用,为保密目的集中粉碎文件纸张。


以德国DCM2000型大型碎纸机为例,商品由输送带、纸张/金属分离筛选装置、碎纸装置、压缩打包装置连接组成,用于集中大批量粉碎纸质文件,不能用于其它材质如塑料、金属等的粉碎。工作原理:将待粉碎的文件批量放置于传送带上传送至一级碎纸刀组处,可将铁环等较大的装订物与文件分离,并对文件粉碎成30*120毫米的段状碎纸,落入二级粉碎的传送带上,通过这个传送带上的磁辊将碎纸文件中的铁质装订物吸出,只剩下碎纸进入二级碎纸刀组,进一步粉碎为11*50毫米的碎纸,最后落入碎纸收集箱中,并压缩打包。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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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商品的归类有四种意见:


意见一:四部分组合后成为功能机组,明显具有碎纸机的功能。《税则》中对于碎纸机有明确列名,并且该商品是用于文件粉碎这种“办公室工作”,应归入税号8472.9030。


意见二:四部分组合后成为功能机组,明显用于碎纸。但《税则注释》中又提到:办公室机器必须装有底座以备安装或放置在桌上或台上等,才能归入本品目。该商品落地式、大功率的特征并不适用于办公室工作,而适用于专业部门集中长时间的粉碎销毁文件,属于工业化重型批量处理机器,因此不应按办公室用碎纸机归类,而应归入税号8479.8200。


意见三:四部分组合后成为功能机组,明显具有工业碎纸功能,但其并不符合税号8479.8200中所指的“轧碎机器”。“轧碎”(crushing)是指用车轮或圆轴进行碾压使物体破碎,而该商品的碎纸是使用刀组将纸切碎,因此不应按“轧碎机器”归类,而应归入税号8479.8990。


意见四:根据第十六类类注四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海关对此的理解,四部分组合后不明显具有第八十四章、八十五章某个品目列名的商品,则不能将全部机器归入一个税号,而应当分别归类。因此,其输送带应归入税号8428.3300,碎纸装置应归入8479.8990,压缩打包装置应归入8422.4000。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意见都有可取之处,值得探讨。关于该商品究竟应如何归类,笔者的意见是,如果该商品四部分组合后能够按功能机组的思路进行简化归类,应当优先考虑按照功能机组归入一个税号。该商品四部分组合后明显只为一种功能工作,即碎纸。如果这种功能为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某个品目所列,则可以按照功能机组一并归入该品目。


我们首先考虑的是品目8472。从《税则注释》中对于“办公室用机器”的解释来看,“办公室机器”的含义很广,并非只能用于我们通常想象中的狭小空间,判断一种机器是不是“办公室机器”,关键是看它是否用于“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工作是哪些呢?《税则注释》中提到:是有关书信、文件、表格、记录、账目等的书写、记录、分类、归档等工作的机器。碎纸是不是办公室工作?当然是。当我们看到《税则》中对碎纸机的列名时,就更加肯定这一点。


品目8472的《税则注释》中提到:“办公室机器必须装有底座以备安装或放置在桌上或台上等,才能归入本品目。”乍一看,感觉大型碎纸机不能再归入品目8472了,因为它不适合安装或放置在桌上或台上。但是如果继续读下去,就发现其中另有玄机。“本品目不包括第八十二章所列未装有类似底座的手工工具。”可见前一句话的重点在于“办公室机器必须装有底座”,而不在于“安装或放置在桌上或台上”,因为后一句话事实上强调了未装有底座的不能归入品目8472。可以佐证的是,“安装或放置在桌上或台上”之后有一个“等”字,可见除了桌上、台上,地面上也是可能的。大型碎纸机是否装有底座,当然有,它可以放置在地面上。


品目8472的《税则注释》中还提到:“本品目所列的机器可用手工操作,也可以是机动或电动的。”该型号大型碎纸机就是电动的,这也符合《税则注释》对品目8472的描述。
综上所述,“碎纸”功能已为品目8472所列,因此该商品可以按照功能机组一并归入品目8472,税则号列8472.9030,不必再考虑品目8479或是分别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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