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和“用途”在归类中的研究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功能”和“用途”往往不太会去刻意地区分,例如:对于一台可以完成对气体完成压缩和冷却的机器,有的人会说:“该机器的功能是压缩和冷却”,也有的人会说:“该机器的用途是压缩和冷却”。通常,大家都能接受这两种说法,至少它们对该机器进行了描述,使听者了解了该机器的用处。
然而,这样的描述将会在实际归类中产生重大的归类疑惑:
意见一:依据第十六类类注三的“多功能机器”的条文规定,若该机器的“压缩”和“冷却”两个功能同等重要,运用“从后归类”的方法,按“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归入品目8419中。
意见二:依据第84章注释七“多用途机器”的条文规定,该商品在“压缩”和“冷却”两个用途无法判定的情况下,归入品目8479(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器具)。
可见,同样的商品,运用不同的归类条文,得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归类结论,说明对这两个注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此,需要我们对这些注释条文做深入的研究,探寻其不同点和内在的联系,确定条文的适用范围,以使归类依据运用得更为准确,避免归类分歧。
在上述的条文中,出现了“功能”和“用途”两个词,可见理清两者的不同点和相互关系,是正确运用两个注释完成归类的基础和前提。
二.《税则》中“功能”和“用途”的区别及其辩证关系
在对上述两个注释的理解前,必须要区分出《税则》中“功能”和“用途”的不同点。
1.“功能”和“用途”的区别
《税则》中的“功能”:主要指的是一个产品所具备的功效、作用,这种效用是事物内在本身具有的,可以用于特定的领域,也可以用于广泛的领域。
《税则》中的“用途”:主要指的是某一产品的适用领域(如行业)。归类中对“用途”的这种理解,正是它与“多功能机器”归类方法不同的根本所在。如:
例1.手持式无线电话机(手机),具备无线通话、发送接收短信息、上网浏览、数码摄像等多种功能,其适用于无线通信领域。
例2.数字便携式家用摄像机。其功能是电视摄像和录制,其用途是家用。
例3.某种打孔机,其功能是打孔,可以用于家庭、办公、生产企业(如纸张、皮革、纺织物等)的打孔。
例4.气体压缩机,具有气体压缩的功能。在制冷、拖车底盘、气压传动等系统中有广泛的使用。
例5:过滤、气体压缩一体机,除了具有基本的气体压缩功能外,还有辅助的气体过滤功能。该类产品也广泛应用于需要提供清洁压缩气源的各个行业(领域)中。
2.“功能”和“用途”的辩证关系。
上述举例可见,“功能”和“用途”本是观察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的角度,任何商品,由于其自身功能的具备,必定会有用途的体现。
从商品学层面上来讲,观察、描述一个商品的角度很多,如功能、用途、性能、种类、原理、价值等多方面,但从商品归类的角度而言,对于纷繁多样的机电产品,其“功能”和“用途”是准确、快速归类的两个重要考虑方面,因为通过研究可见,《税则》在机电产品的税目列名上,主要是从“功能”和“用途”两个角度,对机电产品进行分类列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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