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树脂归类解析
时间: 2011-03-23

笔者近期发现一些归类工作者存在将成分为60%酚醛树脂和40%环氧氯丙烷的环氧树脂按其主要成分酚醛树脂归入税则号列3909.4000的现象,由于3907.3000下部分子目在我国享受进口暂定税率,与3909.4000在进口税率方面有所差异,若将两者混淆不仅会损害到相关产品进口商的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国家贸易统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根据税则第三十九章注释四:“在本章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共聚物(包括共缩聚物、共加聚物及接枝共聚物)及聚合物混合体应按聚合物中重量最大的那种共聚单体单元所构成的聚合物归入相应品目。在本注释中,归入同一品目的聚合物的共聚单元应作为一种单体单元对待。”

第三十九章注释四所要表达的意思是简单明了的,举例来说单体比例为60%乙烯与40%丙烯的乙丙橡胶应归入乙烯聚合物所在的品目39.01,反之则应按丙烯聚合物所在的品目39.02归类,但同时请注意上述注释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这一表述。这些“另有规定的条文”源于并非品目39.01至39.13下的所有聚合物都是通过单体种类进行定义和命名的,显然,3907.3000下的环氧树脂即是特例之一。

根据《税则注释》在39.07品目注释下对于环氧树脂的解释:“通过使环氧氯丙烷(1-氯-2,3-环氧丙烷)与双酚A(4,4'-异亚丙基联苯酚)、酚醛树脂或其他多羟基化合物缩合或使不饱和聚合物环氧化等方法制得。此类树脂的特征是不论其聚合物基本结构如何,都含有活性环氧基团,这些基团使树脂在使用时通过加入氨基化合物、有机酸或酸酐、三氟化硼络合物或有机聚合物马上发生交联反应。”

而第三十九章总注释在说明化学改性聚合物的归类规则时更是特别提到了本案产品的归类规则适用:“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形成活性环氧基团,成为环氧树脂(参见品目39.07的注释),应归入品目39.07。例如,用表氯醇进行化学改性的酚醛树脂应作为环氧树脂归类,而不应作为品目39.09的化学改性酚醛树脂归类。”

至此,成分为60%酚醛树脂和40%环氧氯丙烷的环氧树脂究竟是适用第三十九章注释四按主要成分酚醛树脂归入3909.4000,还是根据“另有规定的条文”按环氧树脂归入3907.3000,结论已经是相当明了了。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发在于,商品知识是归类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若是一名归类工作者不明白环氧树脂的本质,或者知道环氧氯丙烷和表氯醇是同一种物质,即使对协调制度及其注释的规定倒背如流,也会因缺乏商品知识而产生像本文所述的归类规则错误适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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