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归类手续申请流程
时间: 2006-05-08
业务概述

(一)为有效提高海关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便利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同时增强海关执法的透明度和海关管理相对人对进出口贸易的可预见性,海关总署于2000年决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0号)。

(二)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商品归类编码为决定作出时中国海关有效使用的进出口商品十位数编码。

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柬力。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0号)



办事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预归类,应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0号附表一),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归类分中心)。

若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在上海海关关区内的,申请人应凭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

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
2、《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2)申请预归类商品的中英文名称(其他名称);

(3)申请预归类商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商品的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4)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海关各执一份。《申请书》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所提供资料与申请书必须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的受理和预归类决定的作出

1、一般的预归类申请由上海归类分中心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有疑难或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归类的商品,由上海归类分中心报海关总署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后以《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格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0号附表二)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名称、地址、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等;

(2)申请日期;

(3)商品中英文名称;

(4)商品详细描述;

(5)海关商品归类编码;

(6)签发日期及海关签章。

《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持有,另一份由作出预归类决定的海关留存。

(三)预归类决定的使用

1、《决定书》只限申请人使用。

2、持有《决定书》的申请人在该决定的有效期内进出口《决定书》中所述及的货物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递交《决定书》。

3、预归类申请人在办理《决定书》所述及货物报关单数据的预录入手续时,要注意一份《决定书》所述及商品应对应填制一张报关单,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一栏加"r"并在备注栏后半部中填写"r:预归类准字号",海关审单部门将据此对其进行人工识别以核对该商品的归类。

4、预归类申请人在现场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将《决定书》正本及申请人加盖公单的复印件各一份作为报关单证的一部分递交海关。

5、进出口货物通关作业完成后,海关应将该《决定书》正本交还《决定书》的持有人,以便今后继续使用,复印件随报关单证存档备查。

6、上海归类分中心作出的《决定书》可以在上海海关范围内重复使用;海关总署作出的《决定书》可在全国海关范围内重复使用。

(四)预归类决定的效力

1、上海归类分中心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上海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因海关原因需要改变预归类决定的,由上海归类分中心发出《变更通知书》(格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0号附表三),原《决定书》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效。

3、由以下原因造成预归类决定改变时,原《决定书》即行失效:

(1)因申请人提供的商品资料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预归类决定需要改变的;

(2)因申请人补充资料或提交新资料、海关需按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重新审核,造成原《决定书》失效的;

(3)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预归类决定改变的,申请人可持原决定书到上海归类分中心申请换发《决定书》。

由本款原因引起《决定书》失效产生的其他问题,按《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异议处理:

在预归类决定书的有效期内,申请人对预归类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核。



办事对象义务

(一)预归类申请人资格

预归类申请人应为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二)预归类商品要求

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应为申请人实际或计划进出口的货物,如所提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海关可不予受理。

(三)预归类申请提交材料要求

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样品。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四)申请人的其他义务

1、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2、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向海关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资料。

如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书》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办事机构义务

(一)归类分中心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予以认真审核,及时作出预归类决定。

(二)通关管理处及各现场海关经核对实际进出口商品与预归类决定无误的,应予以相应的便利通关。

(三)申请人可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前向海关提供新资料,并对原提供资料作出说明,对有正当理由的,海关应根据新资料予以审核。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预归类决定之后声明原提供资料作废并要求向海关提交新资料的,海关经审核为合理要求的,应将原预归类决定作废并按照新资料重新审核。

(四)海关对申请人提出对所提供资料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请求,经审核为合理要求的,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外,应为申请人保密。



办事机构

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西路153号4楼,联系电话:68890410)

上海海关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