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政策宣讲会宣传稿(一)
时间: 2006-12-01
关于开展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工作的宣传提纲

一、开展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工作的背景及意义
进口汽车零部件一直是海关税收的主要税源商品,由于汽车零部件品种繁多,且存在诸如品牌、规格、型号、排气量、功率等涉及海关价格或归类核定的多种要素,进口货物收货人往往因申报不够完整、规范影响到海关的审核,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汽车零部件的通关效率。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于今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第6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汽车零部件申报的具体要求。我关本着“便利通关,有效管理”的原则,就如何执行上述64号公告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通过此次政策宣讲会,我关希望企业及时了解并掌握相关政策,在申报时给予海关积极配合与支持,通过关企双方的合作获得共赢。

二、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的操作说明
(一)三个重要的问题说明
1.此次规范申报所称“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及总成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件”),不含进口时已经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2.“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以下简称“零部件清单”)中所列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仅指其所列32项商品本身,包括(1)总成;(2)成套散件;(3)构成整机特征并按照整机归类的零部件。不包括所列商品的其他零部件。
3.此次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工作目前只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口方式。
(二)具体的申报要求
1.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零部件清单”范围内的32种汽车零部件时,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如企业所进口商品中既含有“零部件清单”所列32种商品,又包括清单以外其他商品的,为便于海关审核,建议企业按不同报关单分别申报。
2.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汽车零部件,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
(1)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内,应当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应在品牌后加注“整机特征”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规范格式:中文名称/零部件品牌/进口状态(成套散件或毛坯或整机特征)
举例:“悬挂减震器/丰田”;
“悬挂减震器/无品牌;
“悬挂减震器/丰田/成套散件”;
“悬挂减震器/无品牌/整机特征”……
(2)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应当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或“W”字样以区分“生产件”和“维修件”,上述字母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副厂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注]“通用零部件”是指:
a、适用于2个(及以上)品牌和车型的零部件,或者
b、适用于2种(及以上)应归入不同四位数品目(8701—8705)的汽车的零部件。譬如:
(1)一汽车零部件既适用于通用“君威”车型,又适用于通用“君越”车型,即称为“通用零部件”;若只适用于“君威”车型,就不能称为“通用零部件”。
(2)一汽车零部件既适用于丰田“佳美”车型,又适用于本田“雅阁”车型,即称为“通用零部件”。
(3)一汽车零部件既适用于品目8703项下的小客车,又适用于品目8702项下的大客车,即称为“通用零部件”。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主要指标(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规范格式:S(W、WF)/零部件编号/适用汽车品牌和车型/需申报的主要指标;
S(W、WF)/零部件编号/TY/需申报的主要指标
举例:“S/10199YA4/丰田佳美/排气量2.3L”;
“W/M36015212/丰田佳美”;
“WF/无零件编号/丰田佳美”;
“S/10188Y4AW/TY/扭矩108Kgm”……
(3)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应填报以下内容:
A、对适用于8701-8705不同品目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在申报时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所适用品目,如“通用于品目8702和8703项下车辆”。
B、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不在“规格型号”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但应当在“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规范格式:CT/零部件编号
举例:商品名称-“悬挂减震器/丰田/成套散件”;
规格型号-“S/丰田佳美”;
备注-“CT/10199YA4”。
C、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构成整机基本特征的,不在“规格型号”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应当在“备注”栏内填报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及所进口零部件占总成的价值比。
规范格式:ZT/零部件编号/价值比
举例:商品名称-“悬挂减震器/丰田/整机特征”;
规格型号-“S/丰田佳美”;
备注-“ZT/10199YA4/价值比70%”。
(4)“单价”和“数量及单位”栏目,除了按照规定填报法定计量单位外,还应该严格按照实际成交单价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下接《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政策宣讲会宣传稿(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