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时间: 2008-07-23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2000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通知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根据2005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