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对原产于中国的薄棉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佛山Sansico有限公司(FoshanSansicoCo.,Ltd)、星光集团有限公司(SamsamProductionsLimited)、广州Baxi印刷品有限公司(GuangzhouBaxiPrintingProductsCo.,Limited)、GuilinSamsam,PTGrafitecindo,PTPrintec,PTPrintecII,Utama,Sansico,越南Quijiang纸制品有限公司(VietnamQuijiangPaperCo.,Ltd)证明其在调查期内没有对美国出口和销售涉案产品,美国商务部通过海关也未查到上述企业调查期内向美国输入涉案产品的记录,因此,决定取消对上述企业的复审调查。美国商务部发现桂林齐峰纸业有限公司(原桂林造纸厂)(GuilinQifengPaperCo.,Ltd)在调查期内向美国输入的产品不属于征税范围内的产品,因此决定取消对其的复审调查。美国商务部裁定,香港MaxFortune实业有限公司(MaxFortuneIndustrialLimited/MaxFortune(FETDE)PaperProductsCo.,Ltd)的倾销幅度为0。
2007年4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薄棉纸进行第二次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6年3月1日~2007年2月28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23000、48025400、48026100、48026200、48026900、48043900、48064000、48083000、48089000、48119000、48239000和95059040。
(来源:中国轻工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