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设备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鉴于减免税设备为境内企业自行出资购买的,产权归境内企业所有,因此减免税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时,退运目的地可以为第三地。
减免税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设备的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设备补征相关税款。对增值税转型后,减免税设备在进口环节按规定征收的增值税不予退还。
(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鉴于不作价设备为外商免费提供,产权归境外企业所有,因此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时,应退运回原进口地或外商指定的第三地。
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应当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手续,并申请办理原不作价设备的解除监管手续。
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不作价设备补征相关税款。对增值税转型后,不作价设备在进口环节按规定征收的增值税不予退还。
(郭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