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纳税方式,但申报纳税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动。
来源:通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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