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鼓励类项目免税确认审批原则明确
时间: 2009-07-29

为进一步做好鼓励类投资项目审批工作,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出口鼓励类项目的免税确认审批问题进行了明确。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内外资投资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应凭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受理相关投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对于因产业条目内容表述不清晰,容易产生争议或者海关认为有关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存在明显不当的,直属海关应当主动与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联系沟通,如果省级项目审批部门认为适用产业条目正确的,应当上报国家发改委申请确认,并将上报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国家发改委向省级项目审批部门回复有关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意见的同时,将相关意见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海关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确认意见,决定是否办理有关内外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来源: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