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时间: 2011-03-23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根据《协调制度公约》的有关规定及世界海关组织(WCO)的要求,海关总署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9至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


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