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直接退运”货物的适用范围
时间: 2009-10-23

进口货物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需退运出境的,应该按照“直接退运”货物办理通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直接退运”货物的适用范围

直接退运的货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货物(以下简称“申请直退”),另一种是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以下简称“责令直退”)。


“申请直退”的须符合以下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方可办理:发货后国家的贸易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并提供了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提供了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发生贸易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并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责令直退”适用于以下情况: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