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汽车零部件归类指引(总第22期)
时间: 2014-05-06
编者按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解决进出口过程中遇到的归类疑难问题,提高贸易便利化,上海海关归类分中心将尝试采用《归类指引》的方式,对具有代表性的商品发布归类意见。
  首期,我们将选择“汽车零部件”为案例进行介绍。据统计,每辆汽车约有上万个零件,涉及税号超过200个,分布在《进出口税则》不同的章节。因此,汽车零部件的归类一直产生着较大的争议。根据2014年《进出口税则》以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我们制作了《汽车零部件归类指引》,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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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零部件归类指引   (上海海关归类分中心提供)

一、汽车零部件归类的规则与思路
  尽管《进出口税则》专门设立了汽车零件税目87.08,但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汽车零部件并不能归入87.08项下,比如汽车发动机零件,总共500多个,均不能归入87.08项下。关于汽车零部件的归类,主要遵循以下两条规则:
(一)十七类类注二
  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
  1. 各种材料制的接头、垫圈或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品目84.84)或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其他制品(品目40.16);
  2. 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3. 第八十二章的物品(工具);
  4. 品目83.06的物品;
  5. 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品目84.81或84.82的物品及品目84.83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
  6. 电机或电气设备(第八十五章);
  7. 第九十章的物品;
  8. 第九十一章的物品;
  9. 武器(第九十三章);
  10. 品目94.05的灯具或照明装置;或
  11. 作为车辆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二)十七类类注三
  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称“零件”或“附件”,不适用于那些非专用于或非主要用于这几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同时符合这几章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规定的零件、附件,应按其主要用途归入相应的品目。
二、汽车零部件归类的方法与技巧
(一)首先,对汽车零件进行归类时,要确认其是否符合十七类类注二排它条款所的规定,例如:
  1.硫化橡胶做的垫圈,即使专用于某型汽车,根据十七类类注二(一)的描述,应归入税目40.16项下;
  2.汽车发动机,根据十七类类注二(五)的描述,应归入税目84.07或84.08项下,因此,它的零件也不属于87.08的商品;
  3.用于测定车辆运作状态的车用检测装置,根据十七类类注二(七)的描述,应归入90章项下。
(二)要确定该零件专用于某一税目项下的车辆类型
  1. 87.01至87.05项下车辆的专用零件(排它条款涉及的除外)应归入税目87.06、87.07或87.08项下,例如,带发动机的卡车底盘,应归入税目87.06项下;小轿车用变速箱,应归入税目8708.40项下。
  2. 87.09—87.10车辆的专用零件(排它条款涉及的除外)应归入同一税目项下的零件税号,例如,坦克履带的驱动轮,应归入子目8710.00项下。
  3. 87.11—87.13车辆的零件(排它条款涉及的除外)应归入税目87.14项下,例如,摩托车的制动器,应归入子目8714.94项下。
  4.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某些可用于两个不同税目项下的车辆的零件,比如既可用于小轿车、有可用于小货车的变速箱,如果可以判断其主要适用车型的,按主要应用车辆的零件的归类,不能确定其主要适用车型的,从后归类。例如:AISIN牌YL 5SPEED型自动换档变速箱,可用于广汽传祺品牌旗下的小轿车和SUV(小客车),且无法确定主要用途,从后归入8708.4099。
三、汽车零部件归类举例(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