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07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关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办理上海关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到期换证手续。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于《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换证手续,并按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登记证书》自动失效,海关将不再受理其进出口申报。
二、逾期后重新申请注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B类)。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手续在其注册地海关办理,工商注册地和海关注册地不一致的应申请办理海关注册迁移手续。
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自上海海关门户网站(http://shanghai.customs.gov.cn)上下载相关表格了解有关业务或拨打电话16841388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