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关公告[2007]第12号
时间: 2007-1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告

2007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4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关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受理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报关员需要延续报关员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报关员未办理注册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报关员注册延续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其报关员注册自动终止。

   二、根据上海海关2005年第26号公告已办理重新注册和2006年度注册的报关员,注册有效期至2008年,具体截止日期为《报关员证》记载的注册日期或发证日期(例:发证日期2002年2月5日,报关有效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5日)。

   三、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申请人委托报关单位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四、报关员可自上海海关门户网站(http://shanghai.customs.gov.cn)上下载相关表格了解有关业务或拨打咨询电话16841388进行咨询。

   五、受理单位、时间和地点

   受理单位:上海海关企业管理处

   受理地址:杨浦区政仁路81号一楼申报大厅。

   办公时间:8:50—11:30;13:30—16:2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