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各章注释,准确运用注释
时间: 2010-03-16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归类总规则一中明确了注释在商品归类中的法律效力。实际运用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商品的归类,都受到了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的限定。


通常我们在进行商品的归类时,首先要根据商品的材质、用途等特性确定它所在的类、章,然后翻阅类注和章注查看注释中的排他性条款里有无涉及到此商品的条款,然后我们再将它按照品目条文的要求归入相应的品目,并且查看是否符合子目条文中对于此商品的明确限定,如果均符合注释的要求,则最终按照子目的条件归入相应正确的品目中。


在我们的商品编码本书中,第6类、第11类、第15类等类、章中注释的篇幅较长,我们不可能背下所有注释,那么在不熟悉注释的情况下,如果要在考试紧张的时间里运用好它,就会变得比较吃力。那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在平时的练习当中严格遵循以上的解题顺序,做每一道习题都要坚持翻阅章注、类注、子目注释,久而久之即可熟能生巧,在看到题目的时候,很快反应出此类题目是否会受到注释的限定,这样即可提高解题效率,又可以争取更多的时间。


商品编码表中众多的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各有特性,我们在平时熟悉注释的时候,要注意有针对性地予以区分,以便做到事半功倍。下面我们将使用一些实例来向大家介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注释条款:


1、排他性条款。注释中的排他性条款在所有注释条文中使用最频繁,也是我们在做商品归类练习中首先要考虑到的部分。因为此类条款将看起来可以归入本类、章的商品按照协调制度的要求归入其他类、章。在查找编码时应首先考虑到注释中排他性条款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注释的排他性条款都放在注释的首要位置。这里还要注意,注释的排他性条款所列的商品一般都不能在本章中查到,而此类条款同时在注释中列明了排他商品的归属品目,这点非常重要。


例题1:第1章章注中就列举了三种虽是活的,但不归入本章的动物。其中包括单独列目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微生物和用于展示、娱乐用的动物。


例题2:第68章章注一列举十三种虽适用本章所述材料制作的产品,但却按照各自用途进行归类的情况。


2、定义性条款。注释中的定义性条款是将协调制度中的名词做以限定和解释,通常这种限定和解释仅限于协调制度中的应用,并不一定适用于现实情况。此类注释条款分为:对于范围的限定、对于成分的限定和对于规格的限定等几种情况。


例题1:第5章章注四明确了本章的“马毛”这个含义不仅限于马的鬃毛和尾毛,还包括牛的鬃毛和尾毛。也就是给品目0503包括的范围做了一个界定,虽然这个解释与现实生活中完全不同。这种注释的特点是在本章列出了所对应的范围。再如,第90章章注二(一)是指已第90章中货品的零件、附件如果单独报验时已构成第84、85、91章中货品整机特征的,不能按零、附件归类,而应归入其相应的品目。


例题2:第19章章注二(一)限制本章的“粗粒”的范围,仅限于第11章所列谷物制得的。这个时候,我们就应当仔细阅读第11章品目条文中的谷物类别,以便确定题目是否符合归入第19章“粗粒”的范围要求,这种注释的特点是运用其他章的范围来适用本章的概念。


例题3:第20章子目注释一、二的规定将“零售包装”均化食品的重量严格限制在≤250克,而>250克的均化食品则应按照各自的成分进行归类;第16章章注二规定了含有肉类的混合食品中,只有肉类重量超过商品总重20%时才可按肉类制品归入本章。这种注释的特点就是在题目中将商品组成部分的重量作为已知条件的时候适用。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第29章和第30章中,通常作为药品的原料和未零售包装的药品归入第29章的相应品目,而只有零售包装的药品才可归入第30章,但是这两章的注释中均未明确对于药品的零售包装定义,那么就需要我们根据生活常识和题目的结合进行判断。来源考试大网/例如青霉素眼药水,如果题目中明确了已制成零售包装,我们即可直接按以上规定归入第30章;如果未明确是否为零售包装,仅说明了眼药水的容量,我们即要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零售包装的眼药水容量均在15毫升以下,如题目中给出的青霉素眼药水包装容量为1升,那么我们即可判断它为非零售包装,应按其成分归入29章相应品目。


例题4:第48章章注八(二)对于4801及4803至4809的纸张成条、成卷和矩形的尺寸分别做了限制,只有符合宽度超过36厘米且成条或成卷报验才可归入以上品目,只有长宽各大于36厘米和15厘米才符合以上品目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定义;第62章章注四(一)对于“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在尺寸上予以了限定。因为在协调制度的服装类型上只有男装女装、成人婴儿之分,只有适用身高不超过86厘米的幼儿服装才能够称之为“婴儿服装”,否则就一律归入普通(成人)服装中;而第62章的章注七则对于纺织品的“手帕”在尺寸上限定了每边均不超过60厘米,也就是说无论正方形还是长方形,只要各边均不超过60厘米即可按照“手帕”进行归类。这种注释的特点就是在尺寸上给予了限制,通常运用在对尺寸进行了描述的相关题目中。


例题5:第85章章注三对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做了限定。首先指出,归入这个品目的电动机械器具通常是家用的。因此,一般来说都是小型的,故主要用重量来衡量是否为家用。但真空吸尘器、地板打蜡机、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器,无论重量多少都归入8509,而其他电动器具如用作家用归类,则必须要满足不超过20公斤的条件。


例题6:第72章章注一(五)对于不锈钢的各元素含量进行了限制,只要是合金钢,同时又满足碳含量在≤1.2%、铬含量≥10.5%两个条件即可按照不锈钢进行归类,而不必在乎合金钢中其他成分的含量如何。这种注释在钢铁制品中运用广泛,需要多加熟悉。


3、优先性条款。优先性条款是将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商品优先归入某个品目。注释的优先条款与归类总规则三(三)的“从后归类”原则并不冲突,而且在运用上优先于归类总规则三(三)。


例题1:第61章章注九和第62章章注八同时对于无法判断一件服装是男式还是女式的时候,优先按女式服装进行归类。在运用此类规则的时候,通常题目中不会给出判断条件,不少人如未仔细阅读此条注释会误认为题目出错。


例题2:第84章章注二中规定了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8424中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8480中的规定,就应优先归入8401~8424中的相应品目,这条规则常适用于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的组合机械或器具上,并且难以区分组合功能器具主要用途的组合器具上。


4、分类性条款,此类条款在一个条款中将若干品目进行分别解释,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往往被很多学员误解。


例题:第96章章注四对于本章所有杂项制品的材质进行了定义,并且把个别材质的品目进行了单独列出。根据本注释可见,本章中9607~9614、9616~9618的货品可适用任何材质制作的成品,包括贵金属;而9601~9606、9615的货品如为贵金属制的则应按材质归入第71章相应品目,本章仅包含除贵金属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制得的。考试大编辑整理。

协调制度看起来很复杂,但只要掌握其中的规律,自然可以轻松应对。


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是按不同的生产行业来进行分类的,排列顺序也有一定规律。


1、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在类的排序或同一类中章的排列顺序是先动物、动物产品,再植物、植物产品。如活动物、动物产品在第一类,植物、植物产品在第二类;在同一类中如第四类里,深度加工的动物产品在第16章,而深度加工的植物产品在第18~20章;再如第十一类里,动物性纤维在第50章、51章,植物性纤维在第52章、53章。


2、同类商品中,则是按加工程度来进行排列,排列顺序是:原料——半成品——成品。如动物产品中,活动物在第1章,活动物经过初级加工成为动物产品就归入第2章、第5章,动物产品经过进一步加工成为食品则归入第16章;在第39章塑料产品中,初级形状的原料及废碎料在3901~3915,原料制的半成品在3916~3921,制成品在3922~3926。运用同样规律的还有第40章、第十类、第十一类、第十五类等。


3、整机与零件相比,整机在前、零件在后。如品目8433中,联合收割机在84335100,而它的零件在84339010。这种在整机与零件按先后顺序在同一品目中的情况比较常见。当然也有整机与零件按先后顺序归入不同品目的,如8444~8447中的纺织类机械的零件统一归入了8448这个品目。


4、同一章中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区分。如第84章中,品目8401~8424范围的机械主要是按所具备的功能进行排列,品目8425~8479范围的机械主要是按设备的用途进行排列,品目8480~8485范围的机械为热加工用的模具和机械的通用零件。


来源:欣海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