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关公告[2007]第4号
时间: 2007-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告

2007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我关将于2007年3月19日至2007年5月31日对经我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进行2006年度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经上海海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持有《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的运输企业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以下简称“《准载证》”)的车辆。

   对以分公司资格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与车辆,海关总署已在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定,请有关企业在4月份之后直接与海关联系。

二、年审方式

   本次年审分两个阶段:

   (一)验车。企业经与验车点电话预约,安排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至海关指定验车点接受验车。

   (二)纸质证簿审核。车辆通过验车后,企业经与上海海关监管处电话预约,按预约时间至海关办理纸质证簿审核手续。

三、提交材料

   (一)企业至海关指定验车点接受验车时应随车携带以下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准载证》原件。 

   (二)办理纸质证簿审核手续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1.年审报告(企业自拟,包括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守法情况、2006年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量和运营情况等);

   2.《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

   3.《注册登记证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生产企业自备车免此项);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7.《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验原件)或驾驶员驾照验核记录单(由验车点出具);

   8.银行担保期限已满或不足一年的(担保期限应超过跨年度的5月31日),需重新提供担保;

   9.《海关监管车辆验核情况记录表》(由验车点出具);

   10.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年审地点及联系方式

   本次年审工作由上海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

   (一)验车。

   地点:军工路2400号(共青码头)。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四、周日,8:00-16:00。

   预约联系电话:65740957;65747878转292分机。

   (二)纸质证簿审核。

   办公地点:政仁路81号(原国权路81号)报关大厅1号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至4:30。

   预约联系电话:68892454;55051199转6188分机。

五、注意事项

   (一)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车辆可不参加本次验车,但仍需参加本次年审的纸面证簿审核,有关厢式监管车仍需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自查和整改。

   (二)企业可在验车点交验《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正本及复印件,并凭验车点出具的驾驶员驾照验核记录单办理纸质证簿年审手续。

   (三)企业应如实完整地填写《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一览表》。该表仅需填写已在海关登记的车辆和驾驶员情况,在驾驶员姓名栏内还需加注该驾驶员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应超过跨年度的5月31日)。

   (四)企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事先预约,并按预约时间准时参加验车及纸面证簿审核,特殊情况应提前与海关联系。未按时参加年审的运输企业和车辆,海关将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手续,原核发的证簿不再有效。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予以注销并收回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