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告
2008年第5号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要求,上海海关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启用电子口岸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和外发加工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8月1日起,上海关区内的深加工结转(含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备案业务须使用电子口岸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管理系统。
二、自10月1日起,跨关区的深加工结转(含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备案业务须使用电子口岸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
三、在8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若异地企业已经启用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的,跨关区的深加工结转(含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备案业务可不按上述时限,提前使用。
四、深加工结转电子申请表审批通过后,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登陆电子口岸深加工结转系统进行收发货的登记。深加工结转货物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报关,报关单随附单据栏填写大写“K”和相应的申请表号。具体时限和其他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使用暂行办法》办理(详见附件)。外发加工的收发货登记时限比照深加工结转的收发货时限。
五、各加工贸易企业自8月1日起办理深加工结转(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自10月1日起)和外发加工申请时,必须携带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和相关资料至各主管海关所在地的数据录入单位,登陆中国电子口岸向海关报送相关数据,深加工结转业务量较大的企业也可申请在企业端安装电子口岸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六、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的备案申报和收发货申报须由加工企业向海关申报,加工企业也可通过电子口岸进行授权由经营企业向海关申报。对无电子口岸卡的本市加工企业,包括无进出口权的加工企业(即企业编码第6位是英文字母),企业须尽快至上海电子口岸制卡中心办理电子口岸法人卡和操作员卡,用于加工贸易业务操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