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07年第6号
2005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2005年第40号)。最近海关总署分别与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先后完成了试点运行等工作,上述银行相继得到海关总署的认可,可以正式开展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为保证此项业务在本关区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海关总署审核同意可开展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的银行可授权其驻各地的分行开展具体业务,与已经开通网上支付业务的相关企业签署网上支付银行担保文书(具体格式见海关总署2005年第40号公告附件)。
二、企业应于网上支付银行担保文书正式生效前5日持备案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办卡申请表(见附件)和有效的网上支付银行担保文书,到上海海关关税处办理有关网上支付银行担保备案手续。同一企业在本关区只能办理一份担保文书的备案手续。
三、上海海关关税处对企业资格、银行担保文书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如不接受备案的,关税处需将不接受备案的企业名单书面告知其担保银行。
四、企业也可以委托其担保银行代为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时,有关银行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有效委托书。
五、上海海关关税处将每季度汇总审核通过备案的企业名单,并发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供其核查。
六、担保银行每季度必须将签约企业的情况(包括企业名单、担保额度、担保有效期等信息)书面告知关税处。
七、其他具体事项请参考“海关总署2005年第40号公告”。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备案地址:上海海关大楼919室
上海海关关税处税收征管科
制卡地址:浦东海关大楼东109室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制卡部
附件:
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