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关公告[2007]第11号
时间: 2007-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告

2007年第11号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要求,上海海关将于2007年11月6日起启用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管理系统。加工贸易企业自11月6日起申请办理的加工贸易内销业务必须登陆中国电子口岸向海关报送有关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报数据。

   各加工贸易企业可携带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和相关内销资料至主管海关所在地数据录入单位办理申报事宜。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