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告
2007年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上海地区出境展览品的海关监管,促进出境展的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关对在境外办展或参展的相关展览品通关实施展览会事先备案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4月10日起,浦东海关为上海地区出境展备案地海关,由浦东海关关税业务处展览品监管科负责受理出境展览品的备案、担保、延期和结案手续。
二、各口岸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展览品出境与复进境的单证申报、放行、查验和结关手续,并负责展览品复运进境后的核销工作。
三、对于采用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申报的出境展览品,应遵照《办法》中关于ATA单证册的监管规定执行。
四、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企业,应在货物出境20日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批准文件。如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应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
(二)展览品清单;
(三)《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四)《担保申请书》;
(五)其他与出境展有关的材料。
浦东海关关税业务处展览品监管科办公地点:上海浦东国际展览品监管服务中心(浦东新区高东镇工业园区东集路200号);办公电话:58486270、58483149。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