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告
2006年第11号
为提高通关效率,确保海关税费安全,促进上海地区进出口税费EDI支付(以下简称EDI支付)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总署相关规章,就上海海关EDI支付银行担保事宜公告如下:
一、EDI支付是指纳税义务人、银行与海关通过EDI支付平台办理进出口税费缴纳手续的电子化付款方式。
EDI支付银行担保是指根据海关进出口税费担保的有关规定,由银行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海关税费EDI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EDI支付系统)向纳税义务人提供进出口税费缴纳的担保。
二、已办理EDI支付手续,并按海关要求提供了EDI支付银行担保的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结报关单证后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可在实际支付税费前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
三、纳税义务人应在海关税款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支付税费。缴款期限届满日为双休日等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提供EDI支付银行担保的银行由上海海关认可,并应与上海海关签订相关协议。签订协议的银行以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担保人提供EDI支付银行担保。
五、银行提供EDI支付银行担保时,应当出具以纳税义务人指定的海关为唯一受益人的担保文书(文书格式详见附件1)。担保文书应当载明担保的额度、担保义务和担保的有效期限。担保文书有效期不得少于180天。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税费缴纳义务的,担保银行应当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担保银行履行担保义务的,并不免除纳税义务人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六、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担保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备案申请和银行担保文书。
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材料经海关审核真实有效后,应当予以备案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并与银行核对。
七、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和海关应按照《EDI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操作程序》(详见附件2)的规定,办理有关担保、纳税、放行等手续。
八、对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提供担保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海关规定不得通过EDI支付方式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不得办理EDI支付担保业务。
九、银行决定终止担保的,应在终止前以含数据签名的电子报文形式告知海关和上海电子口岸EDI支付平台。在担保终止前发生的担保交易,银行承担相应的税款缴纳义务,如发生滞纳的还应承担滞纳金缴纳义务。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银行EDI支付担保文书(格式)
2.EDI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操作程序
附件1
___银行EDI支付担保文书(格式)
编号: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_______海关:
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行兹开立以贵关为唯一受益人,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元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我行保证按照上海海关海关税费EDI支付税费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人通过上海电子口岸海关税费EDI支付系统缴纳税费的担保手续,并保证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费。如果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有关税费,我行承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代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税费。
本担保文书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担保文书有效期满前已经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仍然有效。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年月日
附件2
EDI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操作程序
第一部分担保申请
第一条选择EDI支付银行担保方式缴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应是现行EDI支付系统用户,并应向银行申请担保。
银行按照规范的资信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对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予以审核,确定相应的EDI支付税费担保额度。
第二条银行同意向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应按海关要求的格式出具银行担保文书。
银行决定终止对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应以含数据签名的电子报文形式告知海关和上海电子口岸海关税费EDI支付平台(以下简称EDI支付平台)。
银行应每季度向上海海关和EDI支付平台提供所担保的纳税义务人名单、担保额度和担保有效期限。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应至少在担保文书生效前5个工作日向上海海关的关税处申请进行EDI支付银行担保业务的备案。海关审核真实有效后,应当予以备案。
纳税义务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及时申请备案的,海关可以不予受理。
经海关核实,纳税义务人不具备EDI支付资格或银行担保文书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备案,并应在担保文书生效前通知纳税义务人和担保银行。
纳税义务人在上海海关只能办理一份担保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实行EDI支付担保的税费种类为除保证金以外现行EDI支付的税费种类。
第二部分税费银行担保支付流程
第五条审单环节。海关对审结后有税费的进出口报关单,通过计算机自动向上海电子口岸海关税费EDI支付平台发送税费缴纳通知,由纳税义务人自行选择办理EDI支付或柜台支付。
税费缴纳通知因故无法自动送达时,海关应根据纳税义务人的要求补发。
第六条EDI支付环节。纳税义务人登录上海电子口岸海关税费EDI支付系统(以下简称EDI支付系统),查询税费缴纳通知。如对通知内容无异议,可进行支付操作;如有异议,应向海关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纳税义务人对税费有异议,海关经核实需重新计征税费的,重新计征后计算机再次自动发送税费缴纳通知。
如银行已经向纳税义务人提供了EDI支付银行担保,纳税义务人可在税费缴款书打印之后和EDI支付银行担保规定的最迟缴纳日(纳税期限前的第3天)之前,选择“EDI支付银行担保”方式向银行发送“税费支付银行担保”指令进行担保实施。
第七条银行担保环节。EDI支付平台将纳税义务人的“税费银行担保支付”指令送达银行,银行系统根据接收到的“税费银行担保支付”指令,自动判断纳税义务人是否为本行EDI支付担保业务的被担保人。
如银行未向纳税义务人提供EDI支付银行担保,银行系统向EDI支付平台发送“担保失败”回执,告知纳税义务人担保失败。
如银行已经向纳税义务人提供了EDI支付银行担保,银行系统检查纳税义务人当前的担保额度。如担保额度大于纳税义务人请求银行进行担保支付的税款金额,银行系统扣减纳税义务人担保额度,并将“担保成功”的回执反馈给EDI支付平台,银行的担保义务同时发生;如纳税义务人的担保额度不足,银行系统应将“担保失败”的回执反馈给EDI支付平台。
EDI支付平台通过EDI支付系统将银行“担保失败”的处理结果向纳税义务人公布;将银行“担保成功”的回执送达海关。
第八条海关税费核注环节。上海海关计算机系统根据接收到的银行“担保成功”回执,检查纳税义务人是否具有被担保资格。如通过检查,上海海关计算机系统将转发该笔税费的“核注请求”给海关总署通关系统;如没有通过检查,上海海关计算机系统将向EDI支付平台发送“不接受银行担保”的回执。
EDI支付平台将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