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07年第3号
根据《关于加强对出口集装箱拼箱货物监管的通知》(沪关控通〔1999〕248号)要求,出口集装箱拼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采取集中申报方式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相关事宜我关曾以2000年第1号公告对外予以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出口拼箱货物申报,加强对出口集装箱货物的监管力度,现就出口集装箱拼箱货物申报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9日开始,出口集装箱拼箱(含自拼、集拼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应一次性集中向海关提交箱内所有拼装货物的有关出口报关单证,且每份报关单均须随附集装箱拼箱清单(见附件)。未按照规定集中交单的,海关将不予受理。
拼箱货物中如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货物、跨关区出口转关货物以及无纸申报货物,该部分货物仍按现行作业模式,在口岸海关办理放行或直接装船作业,无须和其他拼箱货物一起集中交单,但须在其他货物集中交单申报时随附的拼箱清单“备注”栏中特别注明。
二、集装箱拼箱清单需按我关规定格式填制,所列内容一律以打印方式完成,并加盖报关公司报关专用章。海关不接受手写拼箱清单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集装箱拼箱清单
附件
集装箱拼箱清单
拼箱点:
地址:打印日期:年月日
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箱型:
海运提单 件数 毛重 立方数 品名 备注
合计
兹向海关承诺本清单所列内容完全属实,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盖章)
年月日